你单位申请享受一九九二年攻府特殊津贴的人选已经批淮。等位同志享受每月100元政府特殊津贴,等位同志享受每月50元政府特殊津贴(详见附件)。申报的其他同志,因受名额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范围的限制未能批准,请做好解释工作。现将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二年政府特殊津贴从十月份起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院计划局将根据国家拨发的津贴款和你单位享受津贴的人数定期(一般为半年)下拨。单位应将津贴款按月发给本人,在未收到院拨款的情况下,可用单位其它款暂垫发。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因去世或其它原因停发工资后,津贴应随之停发,并及时通报院人事局,该津贴不计入抚恤金补发。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调动工作,其享受的津贴随行政关系一起转移,调出单位应及时把人员的调动情况报人事局,以便调整津贴的拨发。
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是经院审查、国家人事部批准的,单位不能随意调换人选,不能随意替补空缺,不能随意把100元和50元的津贴发给二人和多人,一经发现,要追查责任并收回擅自处理的津贴款。
四、为了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起到应有的作用,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1.未经单位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津贴;
2.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贴者,取消特殊津贴;
3.违法违纪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4.长期无岗位、无科研成果和效益者,停发津贴。
如有上述情况者,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审批。
在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中出职的问题,请及时通报院人事局。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三年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