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工业企业扭亏增盈是保持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强化扭亏增盈工作是实现“两个根本转变”,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做好扭亏增盈工作必须与“三改一加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促进扭亏增盈工作取得成效。根据我市亏损企业现状和实际,现就加强扭亏增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实行领导干部、综合部门、金融单位帮扶亏损企业扭亏制度。市级领导继续坚持每人重点帮助一户亏损企业扭亏增盈。市扭亏增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帮扶一户骨干企业和一户亏损大户,并实行集体风险抵押金制度,每个成员单位交纳扭亏风险抵押金5000元,由市扭亏办负责成立成员单位帐户。年末,亏损企业减亏的不奖不罚;每增亏10%扣罚1000元,直至全部扣除,扣罚款上交市财政;完成扭亏增盈责任制目标,市财政按风险抵押金两倍奖励。帮扶单位要成立帮扶小组,抽出一名领导同志任组长,企业主管部门选一名中层干部任副组长,并由帮扶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指派具体工作人员,重点开展帮扶。
二、实行扭亏工作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局长是承担扭亏责任的主要责任者,党政正、副职实行个人风险抵押金制,每人交纳扭亏风险抵押金1000元。年末,完成扭亏增盈责任制目标,由市财政对各工业局按个人风险抵押金两倍奖励,县(市)区财政对同级领导按个人风险抵押金两倍奖励。没有完成扭亏增盈责任目标,按年度经济责任状扣罚,取消机关达标竞赛一等奖评选资格,个人风险抵押金上交市财政。
三、实行企业党政正、副职扭亏风险抵押金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标准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上年度的全部工资额的50%。当年完成减亏、扭亏任务者,企业按个人风险抵押金等额给予奖励;实现扭亏为盈者,企业按个人风险抵押金的两倍给予奖励,继续存入个人风险抵押金帐户,并由企业代交个人所得税。未完成扭亏、减亏任务者,按个人风险抵押金50%予以扣罚;出现增亏者,个人风险抵押金全部扣罚。以县(市)、区、局为单位建立亏损企业党政正、副职扭亏风险抵押金个人帐户,专人负责,待责任人调离或退休时,按帐面净额一次兑现。
四、在全市工业企业实行厂级领导民主评议制度。每年评议一次,信任票不足60%的,一般要予以解聘或免职。亏损企业的厂长、经理从任职之日起,一年不能减亏50%,任满二年以上不能扭亏的,一般不能继续任职。对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现任班子扭亏无力的企业,实行职工民主选举厂长,公开招聘或组织调配。企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群众意见较大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监督,继续搞好三项制度改革。
五、各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扭亏增盈。取消不合理收费,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搞摊派,拉赞助,减轻企业负担。对亏损企业的一切检查,必须经市经委和财政局共同认定同意后,方可持证进行。行政执法部门收费、罚款要依法进行,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依法查处和纠正各类行政违法行为,严重的予以通报。
六、计委和财政局按大、中、小型企业类别,分别核定企业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由企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核定各种消耗定额,实行超定额现金领料制度。
七、对亏损企业实行“六不准”:即不准用公款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干部买住房;不准购买小汽车;不准发放各种形式的奖金;不准向上浮动工资;没有完成扭亏任务前,领导班子成员不准调离企业,不准提拨重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犯者要严肃查处。
八、在全市工业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中,全面推行邯钢经验。实行联利计酬分配方式,把职工工资分为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占60%)和风险效益工资(占40%)。创利多的企业职工收入相应提高,分配时上不封顶。当年亏损的企业停发一切形式奖金和非政策性补贴;第二年亏损,而且不能比上年同月同期减亏50%以上的,全厂减发风险工资50%;连续亏损三年,第三年又不能比上年同月同期减亏50%以上的,全厂减发全部的风险工资。待企业盈利后,可按原减发额增加企业的风险效益工资,做为职工联利计酬的奖励资金。企业厂长可拿职工平均奖金的3一10倍。减发工资时,在岗职工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九、对亏损企业进行“关闭、停产、兼并、转产、联合、租赁、破产、拍卖”等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亏损额超过工资总额一倍以上,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企业,要依法实施兼并或破产。
十、对亏损企业新任厂长扭亏责任制实行阶段考核。处理前任厂长遗留的财务问题或积压产品而影响完成扭亏、减亏任务的,经财政部门审查认定后,可视为完成扭、减亏任务,不影响兑现奖励。
十一、集体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条例》,参照本意见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公司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二、本意见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由市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经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按照业务分工负责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