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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第二批降低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开发区物价办、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医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市纪委、市纠风办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部署,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秩序,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的负担。经研究并经征求省外相关省级物价局意见,决定自2000年2月1日起降低替硝唑等部分药品在我市的销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此次第二批降低的品种,无论是我市企业生产的还是区外进入我市销售的,均按此价格执行(进口及进口分包装药品除外)。
  二、本通知规定的降价品种,不论其药品的商品名称如何,均必须以本通知所列的正式名或化学名称的价格执行。凡现行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凡现行价格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维持原价格不动。
  三、本通知规定的降价品种的价格,为GMP非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价格。凡GMP认证企业和原研制企业生产的属于本通知降价范围内的品种,请持相关手续,于2000年3月15日前向市物价局提出价格区别的申请,由市物价局另行文予以安排。凡未申请和申报的,只能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销售。
  四、各地物价部门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通知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及药品零售药店贯彻执行,并加强对此次降价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以保证此次降价药品价格的全面贯彻执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进行查处,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报告。
重庆市第二批药品降价表
  单位:元
  (含商品名和化学名)  批发价
  (含商品名)
  (含商品名)  袋
  (含商品名)
  (含商品名)
  (含商品名)
  (含商品名)  ×10支
  (含商品名)
  (含商品名)
  (含商品名)
  (含商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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