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对于保障气象队伍稳定、保证干部退休制度顺利执行、推进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和本部门的双文明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 对退休干部实行以所在原工作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管理为主的原则。在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应该充分发挥原单位和老干部工作机构两个积极性。
第四条 干部退休后,一般由原单位就地安置。
第二章 政治上关心退休干部
第五条 原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组织退休干部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政治活动和阅读有关文件;组织退休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任务,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六条 原单位领导应当与退休干部建立联系制度,适时召开本单位退休干部座谈会或者代表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原单位退休党员干部较多的,可以建立退休干部党支部,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开展党的活动;退休党员干部较少的,不建立退休干部党支部,其退休党员干部可以参加原单位党组织活动。退休干部可以参加优秀党员、先进模范人物的评选活动。
第八条 重大节日期间,原单位领导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慰问、探望退休老同志。
第九条 原单位可以根据条件,安排好退休干部的活动场所;适当就近组织有益于退休干部身心健康的参观学习活动。
第三章 生活上关心退休干部
第十条 退休干部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费、生活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补助费和其它福利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退休干部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享受补助。
第十一条 退休干部医疗费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给予报销。对确需转地就医的,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退休干部因病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经医院证明,组织批准,可以发给适当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退休干部的体检,随在职干部一起进行。
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的住房标准,按照《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三条 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均与同级在职干部去世一样对待。
第四章 退休干部的安置
第十四条 干部退休后应当坚持就地安置为主的原则。对在边远艰苦台站工作的干部,退休时一般可以在原工作所在省、自治区内交通条件较好的城镇安置,条件允许的也可以在其省会、自治区首府安置。
退休干部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的,应当从严掌握。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需回内地安置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在边远艰苦台站工作的退休干部。
第十五条 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的建房及其它各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原单位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统一考虑。
第十六条 退休干部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由其子女、亲属商有关部门,按照投靠子女、亲属办理。
第十七条 退休干部易地安置中的各项具体事宜,由退休干部的原单位与接收地区的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第五章 继续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
第十八条 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注意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和业务专长,可以兴办经济实体和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允许的其它经济活动;提倡关心下一代和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活动,并提倡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第十九条 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对发挥作用成绩显著者,应当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退休干部的公用活动经费,原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气象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也可以参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原单位有条件的,可以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加。
第二十一条 退休干部的有关经费在原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和监督下,由主管退休干部工作的部门掌握使用。公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集体活动、公用项目的开支,不得挪用或者发给个人,节余部分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七章 加强退休干部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应当重视退休干部工作,切实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了解和掌握退休干部工作情况,在可能的条件下多为退休同志排忧解难。
第二十三条 加强气象部门老干部工作的信息交流,重视退休干部工作经验总结与推广,宣传老有所为的先进典型事迹,以推动退休干部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选调党性强、有奉献精神、有办事能力的同志充实老干部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退休干部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它涉及多部门、多层次、多渠道,不仅原单位和老干部工作机构应当密切配合,而且需要人事、计财、行政后勤等部门的积极支持,共同把退休干部工作做好。
第二十六条 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自身建设。要求从事老干部工作的同志应当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经得起改革开放的考验,具有不为名、不为利、全心全意为老同志服务的思想品德;应当作风正派、为政清廉、工作勤奋;应当熟悉党和政府的老干部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应当善于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取得多方面的支持与重视,使老干部工作不断开拓前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