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计委、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05年,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完善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结核病防治工作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100%,使我市疫情在2000年第四次全省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基础上,传染性肺结核患病率下降50%,降至60弾10万。
(二)主要工作指标
1.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患者的转诊率到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
2.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到2005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0%。
3.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规则治疗率到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
4.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到2005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0%。
5.乡村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生防治技术培训率到2005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0%。
6.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和大中小学生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分别到2005年分别达到60%和80%,2010年分别达到85%和90%。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1.继续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查找病人,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加强对新参加工作、入学、参军人员,托幼机构、各类学校教职工和劳改劳教人员以及流动暂住人口等的结核病健康检查。对学校、厂矿、建筑工地、商贸市场等人群集中的场所,一经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结防机构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立即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调查,严防结核病的暴发流行。
2.对涂阳肺结核病人继续实施直接面视下短程化学疗法(DOTS)治疗。进一步强化有关医务人员对患者规则服药所承担的责任和督导频率,制定统一化疗方案,建立统一的药品供应系统,提供统一的免费药品,提高患者的规则服药率和治愈率。
3.进一步完善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积极应用现代网络信息管理技术,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及时掌握全市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和完善结核病防治措施。各级结防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结核病信息资料的报告、登记、分析和管理,并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
(二)依法加强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肺结核病人的确诊、登记、治疗和管理由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负责,其他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截留。各级各类综合性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与结防机构要加强协调,依法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归口管理落实情况要作为医疗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内容之一。
(三)加强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人员,特别是乡镇、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生,进行系统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掌握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纳入健康教育计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同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并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实施政府及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机制。各部门间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明确目标管理责任,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的落实。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要求,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严禁用项目经费冲抵结核病防治机构事业费和人员工资,保证专款专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细则和年度计划,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继续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搞好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和结核病防治工作网络建设。
新闻宣传、广播电视、文化出版等部门要经常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学校卫生工作,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组织做好有关预防性健康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结核病诊治医疗保险政策,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有关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民政部门要对肺结核病患者中的贫困户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扶持。
政法部门要协同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做好暂住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检查以及疫情控制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充分运用自身的工作优势,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健全服务体系
要加强县(市)区、乡、村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防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切实保障结防专业机构开展防治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基本仪器设备,并积极改善门诊办公场所,以保障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城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点多、服务面广,双向转诊等优势,建立并完善(城区)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进一步提高城区结核病控制工作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逐步提高各级各类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考核评价
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和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于翌年1月底前报上级政府。
二OO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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