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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的军队生产经营车辆征收车购费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沈阳、大连、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西安市交通局(委),深圳市运输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军队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7号)精神,支持军队(武警)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现就有关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决定对原挂军车(武警)车辆号牌,现改挂地方号牌的车辆作特案处理,免征车购费。请各级交通部门和车购费征管单位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军队(武警)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优先给予办理车购费入籍和缴(免)费手续。

  二、各省市车购费征管部门凭军队(武警)军以上单位审批的军队(武警)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审批表(复印件)和军以上单位出具的介绍信,依照附表所列单位、车辆名称、型号和数量,给予办理免征车购费手续,并在免征凭证附记栏内加盖“军转民”戳记。

  三、对改挂地方号牌车辆中已经缴纳过车购费的车辆,由各省市车购费征管部门核实后,收回缴费凭证,换发免征凭证,不再退费。

  四、办理免征车购费的具体工作由省级车购费征管部门指定的车购费征管部门负责集中办理。落籍地车购费征管部门凭省级车购费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已持有的免征凭证办理落籍手续。

  五、上述规定在1997年7月31日前有效。对于过期未办理免征手续的,一律按缴费车处理。

  六、对军队(武警)购置的车辆,仍按现行规定征收车购费。

附:军队(武警)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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