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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其它醇”类产品恢复按规定税率征收产品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一九八四年九月,我局(84)财税字第210号通知规定:对“以植物油为原料的工艺路线和以化学合成方法工艺路线生产的其它醇,减按10%的税率征税”。据了解,近年来上述产品经营情况有所好转,销售利润普遍提高,按规定税率纳税已经没有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以植物油为原料的工艺路线和以化学合成方法工艺路线生产的“其它醇”,从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恢复按规定税率15%征收产品税。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适当减税照顾。请即布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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