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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警备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2005年冬季我市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是:服现役2年未被选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限于军队院校、军事科学院、老干部管理机关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出现役时间和接收时间:退役义务兵从2005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复员士官与退役义务兵同时离队。
  转业士官的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另行通知。

  二、加强对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人武部要着眼于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特点和维护稳定的需要,加强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用人单位的宣传工作。坚持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采取召开会议,举办报告会、走访慰问等多种形式,宣传退伍安置政策法规,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各部门、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自觉性。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武部要密切配合,加强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确保他们过好党(团)组织生活,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严防事故发生。要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新形势,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择业观,顾大局、讲奉献、守纪律、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安排。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和退役士兵的特点,安排专项经费,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增强退役士兵的择业能力;要教育他们继续发扬部队光荣传统,讲文明、树新风、珍惜荣誉,自觉保持革命军人本色和作风,在新的岗位上为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5)167号)要求,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有的行业和部门不经当地政府同意,对退役士兵进行考试或只接收本行业、本系统和本部门职工子女的不当做法必须纠正。要确保政府指令性分配任务的落实,驻我市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非本单位子女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对经反复做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个别坚持顶着不办的,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予以解决。劳动仲裁部门要积极受理这方面投诉,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利。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根据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数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单位用人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退役士兵计划的中央、省属驻郑单位,其接收退役士兵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安排上岗,落实相关待遇,不得歧视,不得向他们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其享受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实施分配后,安置部门要按档案法定投递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投递至用人单位,凡不按档案法定程序投递退役士兵档案造成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等问题,是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负责,是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察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侵犯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各用人单位、系统对往年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凡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因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发生集体上访。
  要深化安置改革,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就业专栏,为求职登记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逐步形成完整的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士兵。对政府安置的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要进一步做好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特、一等伤残军人建房经费到位后,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匹配,确保他们及时得到接收安置。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河南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规划》,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的措施,加强退役士兵掌握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鼓励他们立足家乡,依靠科学技术致富,并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退役士兵特别是贫困地区、灾区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住房中的实际困难。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特别要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和稳定工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都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确保本地、本部门(单位)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按时完成,将各项安置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和行业系统及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先进单位;应该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每拒绝接收、安置1名退役士兵,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意见由退伍安置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各级退伍安置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安置政策,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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