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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改住房再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自1999年8月18日颁布实施以来,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良好。最近国家及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颁布了新的标准,为做好房改住房再交易税费收取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房改住房再交易的规费收取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职工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办理产权登记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渝价(2000)394号)的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房屋转移登记费按房屋成交价值的0.8%收取,由双方各承担50%;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成交价值的0.8%收取,由双方各承担50%。
  二、房改住房再交易的土地出让金仍按《重庆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即按房屋成交价值的1%收取。
  三、房改住房再交易的有关税金的收取标准仍按《重庆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对房改住房产权人出售房改住房后六个月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仍按规定退还其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先行购买商品住房,在此后六个月内出售房改住房的,仍按规定免交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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