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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行为,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分业管理原则,我局对1993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调整后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发给你局(公司),请你局(公司)在审核(申办)外汇业务时遵照执行,原由我局发布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分业管理原则,现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信托存款;
 2.外汇信托放款;
 3.外汇信托投资;
 4.外汇委托存款;
 5.外汇委托放款;
 6.外汇委托投资;
 7.外汇同业拆借;
 8.外汇借款;
 9.外汇放款;
 10.外汇投资;
 1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1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13.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14.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15.外汇租赁;
 16.外汇担保;
 1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租赁;
 2.外汇同业拆借;
 3.外汇借款;
 4.租赁项下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5.外汇投资;
 6.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财务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
 2.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委托存款、外汇委托放款、外汇委托投资;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借款;
 5.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6.买卖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7.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8.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租赁;
 9.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担保;
 10.对集团内部企业的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证券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证券投资;
 5.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6.外币有价证券抵押外汇融资;
 7.外汇担保;
 8.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财产保险;
 2.外汇人寿保险;
 3.外汇再保险;
 4.外汇同业拆借;
 5.外汇投资;
 6.保险项下的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范围内,审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扩大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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