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二、
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三、 删去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