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处(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95号《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30日财税政字[94]第195号
略: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
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件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