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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地名办,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为切实加强地名管理,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注销、门牌编制和门牌证发放等工作,完善地名管理工作程序,根据《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180号),结合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工作程序 
  (一)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办理申报手续。 
  1、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提交所在地的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建成2年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提出命名方案的道路、桥梁、隧道等,可由所在地的地名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命名方案。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的地名命名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萧山区、余杭区的地名命名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名称审核后,由区地名管理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市)范围内的地名命名,由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新建的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住宅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县(市)的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市区范围内的,经所在地的区级地名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萧山区、余杭区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名称,由区人民政府审批,或由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各县(市)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地名更名应从严掌握,申报程序参照地名命名的申报程序办理。 
  (二)申报材料 
  1、道路、桥梁、隧道等命名(更名)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并填写《杭州市道路、桥梁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2)地理位置示意图。 
  2、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住宅区命名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并填写《杭州市地名命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2)立项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4)首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总平面图。 
  (5)地名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3、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住宅区更名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并填写《杭州市地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总平面图。 
  (3)土地使用证。 
  (4)原申领的《地名使用批准书》。 
  (5)已申领产权证且分割产权的,还须提交全体产权所有人同意更名的确认材料。 
  (6)已申领产权证且分割产权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同意更名的确认材料。 
  4、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住宅区命名可采取预申报的方式,预申报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并填写《杭州市地名命名预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 
  (2)立项批复。 
  (3)预申报名称有技术指标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出具达标承诺书。 
  预申报名称经市、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一年内有效。 
  (三)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市区由区地名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材料齐全,名称符合要求的经市地名管理行政机关批准后,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根据地名管理权限,参照市区审核程序,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四)办理时限 
  除了当场能作出决定的以外,道路、桥梁、隧道等由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建筑物(构筑物)和住宅区等由市、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的地名,区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市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名审批。萧山区、余杭区在经市地名管理部门进行名称审核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名审批。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名审批。遇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地名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下级地名管理部门或申报单位,说明理由,并退回申报材料。 
  (五)地名注销 
  因自然变化消失的地名,由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填写《杭州市地名注销备案表》一式二份(见附件5),报市地名管理部门注销;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由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注销,并填写《杭州市地名注销备案表》,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道路门牌编制 
  道路(含街、路、巷、弄)门牌编制,必须在把握稳定性、超前性原则的基础上,从将编制的道路状况入手,按照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重号的要求进行编制。 
  (一)门牌编制方法 
  1、市内道路两侧的门牌一般按照自东向西、自南向北、从起始点开始按左单右双的要求进行编制。斜方向道路,临近东西向的,按自东向西顺序编号;临近南北向的,按自南向北顺序编号。市区向郊外延伸的道路,也可以自市内向郊外编制。 
  2、实行距离门牌编制。道路两侧门牌号码的编制应基本对应,可视情况每4-10米左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道路两侧连续无单位或相关建筑物的,应编制预留号码。 
  3、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地理实体的道路,可按照距离门牌的编制要求,单侧连续编制。 
  4、其它情况按照《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第  条编制。 
  (二)道路门牌整编的基本程序 
  1、确定整编道路门牌的方法。 
  2、发布并张贴道路门牌整编公告。 
  3、全路和现场调查,做好调查记录。 
  4、结合现场调查和历史审批资料制作全路段门牌编排表。 
  5、预编并张贴门牌预编号,预编号应保留不少于15天,张贴预编号时间与安装时间不少于间隔10天。 
  6、确定全路段应上墙的门牌号并核准数量。 
  7、制作门牌。 
  8、按门牌编排表安装门牌(由门牌制作单位安装)。 
  9、全路段门牌安装质量验收。 
  10、验收合格后,根据调整情况修改全路段门牌编排表。 
  11、确认后归档。 
  12、门牌号码变更情况,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公安、房管、工商、邮政等部门备案。 
  住宅区楼(幢)、单元、户室牌整治,可参照执行。 
  (三)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道路门牌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是开展道路门牌整编工作的一部分。随着道路门牌整编工作基本完成,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分门别类,及时归档。各区、县(市)应具备一套较完整的道路门牌档案资料,并及时输入地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 
  三、规范门牌、门牌证申领程序 
  (一)门牌、门牌证的申领 
  1、单位申领门牌、门牌证的,产权单位须提交申请报告,房产权证、房产平面图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2、个人申领门牌、门牌证的,须提交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房产权证、房产平面图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3、农居申领门牌、门牌证的,须提交申领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出具的证明。 
  4、委托他人代申领门牌、门牌证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交产权单位(所有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5、单位和个人申领破墙开店的门牌、门牌证的,除1、2、3项外,还须提交市或区、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产权人因分户、房屋出租等事项申领门牌、门牌证的,除1、2、3项外,还须提交与办理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7、新建大型建筑物、住宅区集中申领门牌、门牌证的,其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由各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自行依法确定。 
  (二)办理期限 
  1、申领材料齐全,有标准地名,且房屋实际地址与房产权证地址一致,可当场办理门牌证发放手续的,应当场核发门牌证或相关证明。 
  2、有标准地名,但房屋实际地址与房产权证地址不符的,须实地察看,再予确认。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遗失与补领 
  对因保管不慎遗失的,可凭遗失证明和相关申领材料向原发证单位挂失并申请补领。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按省财政厅、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门牌、门牌证工本费。 
  (五)门牌证格式 
  按省定新版标准执行,统一由省定印刷厂印制。 
  四、签章和资料保密要求 
  所有有关地名管理的行政审批,包括《地名使用批准书》、《杭州市道路桥梁命名更名表》、《杭州市地名命名申报表》、《杭州市地名更名申报表》以及门牌证等,一律加盖地名管理行政机关的印章。 
  为确保标准地名和门牌申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级地名管理部门有责任做好涉及单位(个人)隐私的归档资料的保密工作。 
  附件: 
  1、杭州市道路桥梁命名更名表(略) 
  2、杭州市地名命名申报表(略) 
  3、杭州市地名更名申报表(略) 
  4、杭州市地名命名预申报表(略) 
  5、杭州市地名注销备案表(略)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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