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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赴港劳务人员通行证管理的通知

各劳务公司:
  近一段时间,发生多起我赴港劳人员在香港和内地丢失《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事件,为不法分了伪造和涂改通行证造成可乘之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持证人对通行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在港应及时报告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在内地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和公安机关”。请各劳务公司加强赴港劳务人员教育,妥善保管通行证。赴港劳务人员在港履行完合约返回内地后,各劳务公司应及时收缴其所持通行证,并将所收缴的《通行证》连同《销毁清单》)(一式两份)送交我办证处,予以销毁。
  特此通知。
  附:《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销毁清单》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办证处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销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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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 名│ 通行证种类及号码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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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人:       监烧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求和做法,待外交部领事司与沙驻华使馆协商后由该司另行通知。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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