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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3]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3.12.18.财税(2003)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二批241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8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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