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 国立陆军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本校)隶属国防部,得委任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办理,并依相关教育法令之规定,兼受教育部指导。
第3条 本校以培养国军士官为宗旨。
第4条 本校得依学校特性及发展方向,办理下列层次之教育:
一、基础教育。
二、进修教育。
第5条 本校设下列各处、中心、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并得分科或组办事: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它教务等事项。
二、学员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卫生保健、课外活动指导、爱国教育、辅导服务、军纪监察、军事安全等事项。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人事、后勤、工程营建及其它总务事项。
四、信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资料之搜集及信息服务之提供等事项。
五、电子计算器中心:掌理信息系统之发展及人员训练事项。
六、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本校因教学、研究及推广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它必要单位。
第6条 本校设学员生指挥部、本部连。
第7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少将,综理校务;教育长、政战主任各一人,均为上校,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8条 本校置教师,应为专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请兼任教师。
前项教师之聘任,依教师法之规定办理。
第9条 本校置指挥官、处长、科长、组长、营长、主任、参谋、辅导长、教官、连长、队长、军医官、副连长、排长。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11条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依高级中学法规定,设各种会议。
第12条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依高级中学法规定,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调充之。
第13条 本校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14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