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
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资金量大,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监管,确保我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保障我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顺利实施,经商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移民局,现将《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财经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做好财经稽查工作。
2006年8月21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财经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成立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财经稽查小组,市财政局为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移民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为成员单位。
第三条 市级财经稽查以财政部《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开展财经稽查。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四条 稽查对象包括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涉及的22个区县人民政府(包括地防办、计划、财政、国土、移民等部门)、项目业主,稽查实施过程中延伸至项目参建单位。
第五条 稽查内容包括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分配、计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资金管理、资金使用和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六条 市级财经稽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原则上每两个月开展一次财经稽查。
第七条 对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及拨付情况的财经稽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计划部门对资金的计划分配情况。项目投资计划的确定,其依据是否充分,概算调整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擅自扩大(缩小)规模,调整项目投资计划手续是否完善。有无下达规划外项目投资计划,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投资计划等问题。
(二)各级财政部门是否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以及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拨付资金,有无无计划、超计划拨付资金等问题。是否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拨付不及时,滞留资金等影响治理进度的问题。
(三)项目业主项目建设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与财政部门拨款一致,是否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拨付资金,综合治理项目有无因其它资金未及时到位影响地灾项目治理进度的情况。
第八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财经稽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资金使用和管理部门(单位)是否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封闭运行,在资金拨付上是否建立了请拨款制度和大额支出银行背书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正确。
(二)各级资金使用和管理部门(单位)资金专款专用情况,有无挤占、挪用、对外拆借资金等问题。
(三)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款的支付是否按照经审核的完工工程量和合同内容支付,支出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各项支出的内容是否真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规,有无虚报冒领、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贪污私分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搬迁避让经费的支付是否真实合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延伸到资金使用单位。
(四)建管费有无超范围、超标准使用,超支挤占项目经费的情况,有无白条列支、自制领款单开支建管费的问题。
(五)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合同、超进度支付款项,领款人是否真实合规。
第九条 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财经稽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资料是否齐全,审价确定的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有无未对施工单位结算资料进行初审,直接报送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而支付高额审减费的情况等。
(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真实有效,工程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完整,有无虚列、挤占工程成本的问题,引用和反映的数据是否与账面相符等。
第十条 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查工作的开展,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拖延市级财政稽查小组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对于财经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移交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组建本级财经稽查小组,定期组织本级财经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