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27章第49(1)(e)条)
[1987年11月1日]1987年第36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7年第26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费用)规例》。
第2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所列费用,即为根据附表内指明的本条例各条而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附表 版本日期 24/11/2000
[第2条]
收费表
项 详情$
1.根据第6条申请名列于升降机工程师名册内须缴付的费用4490
2.根据第6条申请名列于自动梯工程师名册内须缴付的费用4490
3.根据第6条申请同时名列于升降机工程师名册及自动梯工程师名册内须缴付的费用4675
4.根据第11C条申请名列于升降机承建商名册内须缴付的费用2915
5.根据第11C条申请名列于自动梯承建商名册内须缴付的费用2915
6.根据第12(2)条须缴付的费用710
7.根据第13(2)条须缴付的费用740
8.根据第26(1)(b)条须缴付的费用265
9.根据第27(2)条须缴付的费用270
(1993年第30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113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607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2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1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4号第40条;2000年第280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