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以下简称《目录》)。经研究,现对《目录》中'棉纱'商品税号进行调整,税号52053200、52053300、52054100、52054200、52054400项下的棉纱品种不再列入限制类商品目录,自2001年3月15日起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