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文化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补助公立文化机构及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办理艺文活动,协助推动文化建设工作,提升国民文化生活品质,特依据文化艺术奖助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补助项目包括文化艺术相关之展演、人才培训、调查研究、学术研讨、出版与两岸及国际交流活动等。
第3条 申请补助以下列单位为限:
一、直辖市、各县市政府(含文化局、县市立文化中心、艺术中心)。
二、公立文化机构。
三、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专院校。
四、设有艺术类科之高级中等学校。
申请单位应实际参与计画执行,并提供配合款。
第4条 本办法之补助每年分四期办理,申请案件应于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底前送达本会。逾期者延至下期审查。
前项申请之处理期间,自每期收件截止日起算三个月,必要时得于原处理期间限度内延长之,但以一次为限。
每期受补助案件办理活动时间,应自收件截止日三个月后开始。
第5条 申请单位应检具公文、申请书及详细计画书,向本会提出申请。
前项计画书之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计画名称、缘起及主旨。
二、计画内容及执行说明(含办理方式、计画期程、预期成果以及计画参与人员姓名、现职与经历)。
三、经费预算表(含拟申请本会补助金额,如有其它机关团体提供补助者,应予注明)。
四、其它有助于审查之相关资料。
前二项申请数据及附件,概不予退件。
第6条 补助之评审方式分为初审及复审。初审由本会业务单位书面审查;复审由本会聘请学者、专家若干人集会审查。评审委员不得审核与其相关之申请案。
第7条 评审提出之建议补助案件,需提报本会委员会议,就该期分配预算核定后通过。
第8条 经提报本会委员会议同意补助之案件,应依计画内容确实执行,活动期间本会得视需要派员访视,以了解实际进行状况,俾适时协助活动进行,必要时得要求受补助单位提出计画执行报告。
第9条 受补助单位应于媒体宣传稿、文宣品及出版品中,明列本会为赞助单位。
第10条 受补助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本会提出成果报告书并办理经费结报。
前项成果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计画实施效益、特色及影响。
二、大众传播媒体、社会人士之反应或评价。
三、综合检讨或改进建议。
未依前二项规定提交成果报告、内容不实或有延迟经费核销情事者,将列为本会未来补助审查之参考。
第11条 受补助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得撤回补助,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补助款:
一、未经本会同意,任意变更计画内容者。
二、未依计画内容确实执行或无故无法履行者。
三、无故拒绝接受查核或评鉴者。
四、所送申请数据或其附件有隐匿、虚伪等不实情事者。
五、有其它违背法令之情事者。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