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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申请办法

(1988年9月20日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在开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内资内联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开发区的土地。
  在开发区内施工的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可以有偿临时使用开发区的土地。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有偿临时使用开发区的土地。


    第三条 企业使用开发区的土地,应当向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规划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开发区企业使用场地申请书;
  2.立项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四条 规划处应当在接到企业使用场地申请书后七天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方。
  规划处向批准用地的企业发放《批准预拨用地通知书》,同时提供预拨用地五百分之一地形图,并标明工程管线接线位置。
  企业应在取得上述文件的同时,向规划处缴纳三元/平方米(RMB)的用地保证金。


    第五条 企业在接到《批准预拨用地通知书》后应着手进行前期工程建设扩大初步设计,并在完成后送交规划处审查。


    第六条 规划处应在接到扩初设计后七天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1.规划处向用地单位发出核准用地通知单;
  2.用地单位凭核准用地单向开发区总公司建设处(以下简称建设处)办理土地租用合同;
  企业应当在收到核准用地通知单后七天内同建设处签订土地租用合同,每逾期一天扣罚用地保证金的百分之二;
  3.用地单位凭土地租用合同到规划处办理正式拨地手续;
  4.规划处向用地单位办理正式拨地手续后,即将该用地保证金转至建设处。


    第七条 企业自接到《批准预拨用地通知书》后至办理正式拨地手续,其间期限为:
  1.用地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期限为九十天;
  2.用地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期限为一百八十天。
  逾期未办理手续,预拨土地作废,用地保证金不予退还。
  企业在办理正式拨地手续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用地保证金可以充抵场地使用费。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正式拨地手续九个月内尚未进行建设的,土地租用合同作废,收回用地,租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 施工单位临时占用开发区土地的,应向规划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施工临时用地申请表;
  2.计划用地平面图(一式三份)。


    第十条 规划处在接到临时用地申请后三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方。
  对批准临时用地的施工单位,由规划处发放《临时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接到《临时用地批准书》的同时,向规划处缴纳每平方米二元一三元(RMB)的清场保证金。
  规划处将清场保证金转至开发区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退回清场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由开发区市政环保分公司组织清场,费用由清场保证金中充抵。


    第十二条 施工临时用地应在工程验收完毕一个月后停止使用,并清场。


    第十三条 企业因生产上的特殊需要,可以向规划处提出使用非施工临时用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非施工临时用地申请表;
  2.非施工临时用地设计图纸。


    第十四条 规划处在接到用地申请后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方。
  对批准使用非施工临时用地的单位,由规划处发放《非施工临时用地批准书》。


    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按规划处核定的用地面积同建设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缴纳非施工临时用地使用费。
  非施工临时用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为:
   第一年 当年场地使用费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年 当年场地使用费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年 当年场地使用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四年 当年场地使用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五年 当年场地使用费的百分之一百;
  非施工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限为五年。
  非施工临时用地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二千平方米。


    第十六条 开发区土地的有偿出让、转让、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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