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天津、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电进出(1998)财字16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04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交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