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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电力法规、规章解释等有关事宜处理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工业局(厅),国家电力公司,各电管局: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电力工业的政府管理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电力法律法规的准确运用,经研究决定,今后凡涉及电力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条文解释、说明及适用范围等事宜,暂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要求的单位将书面申请及有关背景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转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送国家电力公司。

  二、国家电力公司收到抄送文件后,提出书面意见,送国家经贸委。

  三、国家经贸委对国家电力公司的意见进行审核后,正式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答复,同时抄送提出要求的单位和国家电力公司。
  请各单位认真执行以上程序,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反映。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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