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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铁财[2001]30号)精神,部制定了《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部财务司。对于按照《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已被考核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单位”称号的,可直接确认为“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4年内进行复检。
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铁财[2001]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企业(含铁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下同),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铁路国有资产参股的企业、铁路集体经济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的考核管理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由各级财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财会主管部门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考核。
  (一)部财务司负责部属各单位和部内有关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检查、考核、确认和发证工作。
  (二)部属各单位财会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检查、考核、确认和发证工作;所属单位层次较多、工作量较大的,可以委托下级财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考核、确认和发证工作。合资铁路公司由产权代表负责。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由部财务司统一印制。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四条   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的考核、确认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单位按照《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报送“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申请报告”(附件2)一式二份。
  (二)各级财会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单位报送的“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申请报告”后,应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考核,并将考核记录保留一份给申报单位。对考核合格的单位,应当及时发文予以确认,并发给“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当责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待整改期满后再进行考核。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五条   在考核、确认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时,应当检查的会计资料为:申报时间的上一会计年度至考核日的全部会计账簿、全部财务会计报告;视业务量大小,随机检查' 个季度直至' 个年度的会计凭证;历年的会计档案;当时的现金和银行存款。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六条   考核评分标准共分为9大项,总分为100分,每大项扣分以本大项应得最高分为限。' 项经济业务涉及2个及以上扣分标准时,按最高扣分项目的标准扣分,不重复扣分。经考核总得分在90分及以上者,可确认为“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七条   对各级主管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确认工作,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对财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确认时,可只考核本级财会业务、检查本级会计资料,达到规定标准的,确认该财会主管部门为“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对主管单位进行考核确认时,应在该单位本级的财会主管部门被确认为“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后,且其所属单位中有60%及以上的单位被确认为“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时,方可确认该主管单位为“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八条   对已被确认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由负责考核、确认的财会主管部门每4年进行1次复检,复检程序与考核程序相同(不需要单位申报)。经复检达不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条件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整改仍然达不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条件的,取消“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称号,收回证书。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九条   在《会计法》执法检查、日常财务监察等会计监督工作中,发现有《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评分标准》所规定的取消资格的事项之一的,应当取消该单位“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称号,收回证书。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条   被取消“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称号的单位,1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一条   对被取消“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称号的单位,要对单位负责人、分管财会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扣减' 1个月技能工资和职务工资的处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二条   对取得或者重新取得“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称号的,每年可对有关人员(含单位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行掌握。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财会先进集体的评选活动。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对没有获得“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称号的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使之尽快达到规范化要求。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在考核中需要检查本办法发布之日以前的会计资料的,可继续按照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考核评分标准(财会[1997]52号文附件2)的规定进行考核评分。
铁道部
20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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