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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
会计法
》,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通知》(铁财[2001]30号)精神,部制定了《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部财务司。对于按照《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已被考核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单位”称号的,可直接确认为“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4年内进行复检。
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
会计法
》,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通知》(铁财[2001]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企业(含铁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下同),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铁路国有资产参股的企业、铁路集体经济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的考核管理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由各级财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财会主管部门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考核。
(一)部财务司负责部属各单位和部内有关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的检查、考核、确认和发证工作。
(二)部属各单位财会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的检查、考核、确认和发证工作;所属单位层次较多、工作量较大的,可以委托下级财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考核、确认和发证工作。合资铁路公司由产权代表负责。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证书由部财务司统一印制。
关联法规: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四条
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的考核、确认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单位按照《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报送“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申请报告”(附件2)一式二份。
(二)各级财会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单位报送的“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申请报告”后,应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考核,并将考核记录保留一份给申报单位。对考核合格的单位,应当及时发文予以确认,并发给“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当责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待整改期满后再进行考核。
关联法规: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五条
在考核、确认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时,应当检查的会计资料为:申报时间的上一会计年度至考核日的全部会计账簿、全部财务会计报告;视业务量大小,随机检查' 个季度直至' 个年度的会计凭证;历年的会计档案;当时的现金和银行存款。
关联法规: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六条
考核评分标准共分为9大项,总分为100分,每大项扣分以本大项应得最高分为限。' 项经济业务涉及2个及以上扣分标准时,按最高扣分项目的标准扣分,不重复扣分。经考核总得分在90分及以上者,可确认为“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
关联法规: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七条
对各级主管单位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考核确认工作,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对财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确认时,可只考核本级财会业务、检查本级会计资料,达到规定标准的,确认该财会主管部门为“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对主管单位进行考核确认时,应在该单位本级的财会主管部门被确认为“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后,且其所属单位中有60%及以上的单位被确认为“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时,方可确认该主管单位为“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
关联法规: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八条
对已被确认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由负责考核、确认的财会主管部门每4年进行1次复检,复检程序与考核程序相同(不需要单位申报)。经复检达不到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条件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整改仍然达不到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条件的,取消“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称号,收回证书。
关联法规: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九条
在《
会计法
》执法检查、日常财务监察等会计监督工作中,发现有《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考核评分标准》所规定的取消资格的事项之一的,应当取消该单位“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称号,收回证书。
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条
被取消“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称号的单位,1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关联法规: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一条
对被取消“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称号的单位,要对单位负责人、分管财会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扣减' 1个月技能工资和职务工资的处罚。
关联法规: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二条
对取得或者重新取得“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称号的,每年可对有关人员(含单位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行掌握。
关联法规: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财会先进集体的评选活动。
关联法规: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对没有获得“铁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称号的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使之尽快达到规范化要求。
关联法规: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在考核中需要检查本办法发布之日以前的会计资料的,可继续按照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考核评分标准(财会[1997]52号文附件2)的规定进行考核评分。
铁道部
2001年6月27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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