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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通知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关于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在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加强和改进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广大离休干部能安度晚年。
  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在中央财政对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历史拖欠一次性补发之后,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今后因工作不力再度发生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拖欠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中组部等六部委《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厅字(2000)61号,以下简称《意见》),妥善解决我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拖欠问题,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切实做好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工作
  对各地市自治州和省直单位上报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由省财政厅按照《意见》精神落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保证专款专用,一次性予以补发。对中央下拨资金拨付各地各单位认真补发拖欠离休干部“两费”以后,在各地各单位积极清欠的基础上,对2000年新发生的拖欠,由各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负责安排一次性予以补发。
  1.党委、政府收到补助资金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离休干部手中。一次性补发“两费”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牵头,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力配合,密切协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由省财政厅统计汇总,审核拨款;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省属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并审核建帐,财政厅审核拨款;省属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以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并审核建帐,省委老干部局会同省经贸委进行审核,省财政厅审核拨款。各地市自治州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对本地区拖欠离休干部“两费”情况逐人清理核实。同时,由组织、老干部、经贸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发方案,报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抓紧组织实施。
  2.各地市自治州、省直各部门在补发拖欠工作中,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补发“两费”要填表造册,离休干部签名盖章。做到凡符合规定的一个不漏、一笔不欠,全部解决。因工作疏漏或不认真解决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3.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保证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去年以来已经采取措施作了部分清欠的,资金到位后,剩余部分只能作为今后解决“两费”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其他方面(包括解决离休干部其他问题)。对违规使用资金以及资金拨付不及时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单位要在4月底以前将1999年底前补发拖欠离休干部“两费”工作搞完,并将情况于4月底前上报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6月20日前要将清欠工作全部搞完,同时将情况报上述单位。
  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1.抓紧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强管理等措施,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离休费,并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规范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全省各地、市、自治州在今年上半年都要建立起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
  2.尽快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首先,要确定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形式。各地可总结前一段工作的经验,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医药费保障形式。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其次,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具体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第三,实行单独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向同级劳动保险部门缴纳,资金由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各级财政帮助解决;第四,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各地各单位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建立起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3.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同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解决离休干部“两费”问题,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确有困难和出现“两费”资金缺口的,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给予补助。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支持机制的具体办法。要明确财政资金注入的方式、时间和渠道等问题。在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统筹收支出现缺口时,要了解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主动与财政部门通气、共同协商,搞好离休干部“两费”落实。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一次性补发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和建立三个保障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关心老干部和重视老干部工作提到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来认识,切实抓好离休干部“两费”落实,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在中央财政对离休干部拖欠的“两费”一次性补发之后,今后不能再发生新的拖欠。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各级经贸委负责对企业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和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切实做好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两费”和建立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的各项具体工作,确保中央关于落实离休干部“两费”的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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