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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确保我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项目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条件》、《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搞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动物疫病和兽药残留导致的畜禽产品质量卫生安全问题,是制约畜牧业发展,影响畜产品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入世以后,畜禽产品出口的绿色技术壁垒更为苛刻。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应对入世需要,加快畜牧业发展、增强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对于有效控制和消灭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最大限度地减少动物疫病及药残对人畜健康的危害,促进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加快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发展和国际绿色产业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项目建设工作如期完成。

  二、明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目标任务
  我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项目建设总的目标任务是:全市动物疫病防治、动物疫情监测、动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的手段和水平,2005年6月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基本达到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标准,家禽、猪及大家畜的病死率分别下降到10%、4%和1%以下,达到免疫无口蹄疫、鸡新城疫、猪瘟,非免疫无禽流感,其它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实现肉、蛋、奶、饲料、兽药等标准化生产。
  (一)建成与国际接轨的官方兽医制度。
  为尽快建成与国际接轨的动物卫生执法队伍,对已任命的官方兽医要加强管理,同时市、县区畜牧部门要选拔优秀业务骨干参加培训、考核,不断壮大官方兽医队伍。县区畜牧主管部门要与每位官方兽医签订监管责任状,实施动物卫生的全程监督,确保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建成完备的动物防疫体系。
  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村、畜牧龙头企业、畜牧大户相结合的动物防疫体系。市畜牧部门要具备监测、诊断病毒病、细菌病、寄生虫病、中毒病及营养代谢病的能力,负责指导全市动物疫病的有效预防、扑灭工作。县区畜牧部门要具备监测和诊断本地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能够对动物疫情做出迅速反应,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动物疫病的有效预防、扑灭工作。乡镇畜牧部门要能够进行部分血清学诊断和监测,负责本地动物防疫、检疫、消毒、病料的采集和送检、治疗及初步诊断等工作。村防疫员的疫苗冷藏、防疫器具的配备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主要负责实施动物免疫。畜牧龙头企业要具备其所饲养动物进行防疫、疫病诊断、监测及对其加工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的能力,负责对其所饲养动物进行防疫、疫病诊断、监测和产品质量检测。饲养大户要具备对其所饲养动物进行防疫、疫病诊断、疫情报告能力,负责对其所饲养动物进行防疫、疫病诊断、疫情报告。
  (三)建成完备的动物防疫监督体系。
  市、县区配备与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车辆,具备对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加工、储藏、销售、运输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快速有效监控能力,能够有效开展检疫、执法、办案、病原微生物快速测定、技术监测以及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建成完备的动物疫情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畜牧龙头企业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市、县区动物防疫机构的疫情监测、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告等设备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具备对口蹄疫、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四种疫病和其它重点动物疫病进行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能力。监测实行分级工作制。市畜牧部门负责对种畜禽的监测,县区畜牧部门负责商品畜禽的监测,乡镇畜牧部门负责动物疫病普查和疫情报告,畜牧龙头企业、饲养大户负责对其饲养的动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疫情检测。畜牧部门每年组织监测两次,畜牧龙头企业和饲养大户因生产需要开展的监测随时进行,为有效控制动物疫病提供科学依据。
  (五)建成完备的动物防疫屏障体系。
  积极创造条件,在与外市交界的主要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海港、空港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进入我市和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疫情传入。
  (六)建成畜牧业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大力推进畜禽生产规模化、标准化饲养,逐步淘汰混养、散养畜禽;对种畜禽、兽药、饲料生产及经营全面实行许可认证管理,实现种畜禽良种化、兽药饲料生产标准化、兽药饲料使用规范化;对出口畜禽生产实行严格的认证制度;对出栏畜禽实行严格的报检制度;对动物诊疗单位和个人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畜产品加工企业按无公害畜禽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动物产品基本上达到绿色产品标准。

  三、加大工作力度,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措施落到实处
  (一)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各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要按国家标准建设改造、配齐疫病诊断、检验、监测仪器设备。加快建设市畜牧兽医化验监测中心,配备监测、诊断病毒病、细菌病、寄生虫病、中毒病及营养代谢病的仪器设备及兽药、饲料监测仪器设备。重点建设县级化验监测中心,配备监测和诊断本地常见病、多发病的仪器设备。加强中心乡镇动物疫病快速诊断中心实验室建设,配备动物防疫、检疫、消毒、病料的采集和送检、治疗及初步诊断的仪器设备。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和培训,确保人员数量和素质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二)实施高密度、高质量的强制免疫。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实施牲畜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三种疫病的强制性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同时,对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以外的其他动物疫病按计划做好免疫工作。畜牧龙头企业和饲养大户要根据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规律及动物疫病控制扑灭计划,制定科学有效的免疫程序,确保免疫效果。同时,严格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管理,预防用生物制品由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供应,未经市畜牧部门批准和认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订购和经营,不得私自购进、经营和使用疫苗中试产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技术服务、推广、代购、代销、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
  (三)切实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定期组织对新老疫区及受威胁区、疫点、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饲养场、配种站(点)等场所实施消毒。对饲养场、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和冷藏厂,要实施严格的制度化消毒,确保消毒效果,彻底消灭疫源,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
  (四)加强疫情、药残监测和监督管理。要发挥动物防疫体系的作用,严格按照疫病监测的要求,定期通过血清学等监测手段,加强对动物口蹄疫、禽流感、鸡新城疫和猪瘟的监测,对动物免疫和消毒效果进行评估。畜牧部门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对出栏的家禽要全部按比例进行鸡新城疫和禽流感检验,牛、羊、猪要进行口蹄疫检验,生猪要进行猪瘟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全面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对各类畜禽规模饲养场、屠宰加工厂的防疫监管。畜禽产地检疫率、屠宰检疫率和规模饲养场的监管率都达到100%。加强对畜禽及其产品调入的管理。种畜禽、商品畜禽的调入按照《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申报。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我市。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和畜牧龙头企业要将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结果及动物疫情分析评估结果定期逐级上报。畜牧龙头企业、动物诊疗单位、饲养大户要定期报告其门诊动物疾(疫)病诊疗情况,发现重大动物疫病,要按照动物疫情管理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官方兽医要加强畜禽产品的抽样工作,按照上级业务部门抽样计划对辖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兽药残留抽检,畜牧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确保畜产品兽药残留达到国际标准。
  (五)搞好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监测出的阳性畜禽、疑似染疫畜禽,要按国家规定坚决依法采取隔离、诊断、补免、消毒、淘汰、扑杀等有效处理措施。
  (六)大力推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现有各类畜禽饲养场、畜产品加工企业要进行标准化改造,新建的各类畜禽饲养场、畜产品加工企业,必须按标准化生产要求进行设计建设。积极推进我市出口畜禽饲养场、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验收认证,实现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七)加强对兽药和饲料的管理。各级畜牧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认证管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杜绝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进入畜禽生产领域,提高畜产品质量,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

 

  四、切实加强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构。市、县区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要实行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把任务落到实处。推行执法与服务相分离,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中心乡镇建立动物防疫监督站,可以与相关涉农机构合署办公或加挂“动物防疫监督站”牌子,授权负责动物检疫、执法监督,饲养场、屠宰场、加工厂监管,疫情监测,强制免疫等工作,打破乡镇界限,实行划区管理。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动物防疫监督执法队伍和技术推广服务队伍工作水平,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搞好对畜禽饲养者、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者、诊疗单位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防疫意识和能力,推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保证资金投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市级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县区级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乡镇、村级项目建设资金,由县区、乡镇财政负担。各级畜牧、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强化督查调度。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进度安排,要定期调度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实施分阶段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项目建设的良好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并采取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OO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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