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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央一级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二、为防止药品市场监督管理脱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在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完成前,仍由原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待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完成后,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随之转移。

 
卫生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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