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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6B章:海岸公园(指定)令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76章第15条)

〔1996年7月5日〕

(本为1996年第32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海岸公园的指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指定附表所指明的已予批准的地图上所示范围为海岸公园。

(1996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12/02/2005

[第1条]

1.海下湾海岸公园

在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96年6月25日批准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及海事处总部的地图(MP/HHW号图则)上所划定的粉红色的范围。(2002年第20号第5号)

2.印洲塘海岸公园

在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96年6月25日批准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及海事处总部的地图(MP/YCT号图则)上所划定的粉红色的范围。(2002年第20号第5号)

3.沙洲及龙鼓洲海岸公园

在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96年10月29日批准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及海事处总部的地图(MP/SHAA号图则)上所划定的粉红色的范围。(1996年第486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20号第5号)

4.东平洲海岸公园

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2001年7月10日批准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新界大埔土地注册处、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及海事处总部的地图(MP/TPC号图则)上所划定的粉红色的范围。(2001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1996年制定。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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