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6章第15条)
〔1996年7月5日〕
(本为1996年第32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海岸公园的指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指定附表所指明的已予批准的地图上所示范围为海岸公园。
(1996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12/02/2005
[第1条]
1.海下湾海岸公园
在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96年6月25日批准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及海事处总部的地图(MP/HHW号图则)上所划定的粉红色的范围。(2002年第20号第5号)
2.印洲塘海岸公园
在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96年6月25日批准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及海事处总部的地图(MP/YCT号图则)上所划定的粉红色的范围。(2002年第20号第5号)
3.沙洲及龙鼓洲海岸公园
在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96年10月29日批准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及海事处总部的地图(MP/SHAA号图则)上所划定的粉红色的范围。(1996年第486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20号第5号)
4.东平洲海岸公园
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2001年7月10日批准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新界大埔土地注册处、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及海事处总部的地图(MP/TPC号图则)上所划定的粉红色的范围。(2001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1996年制定。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