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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莫斯科州税收优惠法

    1997年7月28日颁布的《莫斯科州税收优惠法》规定了莫斯科州地方税收优惠的一般办法和享有地方税收优惠的机构名单及其税率,现介绍如下。
纳税人的优惠范围以下列原则加以规定:
1.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种类;
    2.纳税人所在地;
    3.纳税人参与解决莫斯科州社会经济措施;
    4.纳税人按杜马批准的莫斯科州社会经济发展重点参与投资活动;
    5.雇佣需要社会保护的职工。
  享有税收优惠的纳税人:
  1.运输工具所有者免缴列入州公路基金的公路使用税。
  2.公路使用者上缴州公路基金的公路使用税率由俄罗斯联邦1992年12月25日颁布的第4266—1号《俄罗斯联邦公路基金法的修改与补充法》加以规定。
  3.汽车运输工具购买者免缴列入州公路
基金的汽车运输工具购买税,小汽车除外。
  4.运输工具所有者免缴列入州公路基金的公路使用税,小汽车运输工具除外。
  5.运输工具所有者免缴列入州公路基金的公路使用税,军队车队的汽车除外。
  6.为军队汽车车队购买的所有汽车免缴列入州公路基金的汽车购买税。
  7.莫斯科州的机关购买专用汽车运输工具的,免缴列入公路基金的汽车运输工具购买税。
  8.减免列入州公路基金的汽车运输工具购买税,减免税率为50%。
  9.在用企业章程规定的销售自产产品及从事教学服务所获得的收入购买汽车运输工具时,免缴列入地区公路基金的汽车运输工具购买税。
  10.免缴列入州预算的部分资金的利润税。
  11.为社会慈善机构划拨慈善捐款、提供无偿服务或无偿完成工作的机构,在按规定标准向州预算支付利润税时可以根据划拨慈善款的数额、无偿工作和无偿服务的价值的多少按下列比例减免利润税:
  ——企业、企业分支机构等减免65%。
  ——银行、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减免55%。
  12.企业和机关因生产和销售有科技含量的产品而获得的收入,在支付这一部份收入的利润税时,按50%的税率缴纳列入州预算的税金。
  13.生产和销售有科技含量产品的新建企业和机构,在其经营的头5年内按规定标准的1/2缴纳列入州预算的利润税。
  14.位于新开发地段的新建企业和机构,其主要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有科技含量产品的,在向其提交地段之后、建筑物(设施)按规定程序交付使用之日后的5年内按规定标准的1/10向州预算缴纳利润税。
  15.军队车队维修费用超过联邦预算的拨款,超过部分的利润税税金列入州预算的那部份予以免征。
  16.减免列入州预算的那部分利润税税金,减免数为根据本法第14条从企业发展利润划拨出来的资金数额。
  17.按章程规定通过销售自产产品和提供额外有偿服务获得的收入,该项收入的利润税列入州预算的那部分税金予以免征。
  18.免缴教学机构需求费。
  19.从向州预算上缴的教学机构需求费中减免用于各类所有制形式的教学机构的资金筹措费。
  20.教育机关免缴教学机构需求费中的用于教学活动的劳动报酬付费。
  21.免缴从劳动报酬补充基金支付的教育机关需求费。该劳动报酬补充基金由本单位生产和有偿额外教育服务章程规定。
  22.免交列入州预算的财产税。
  23.减免列入州预算财产税,减免税率为50%。
    24.免缴列入州预算的土地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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