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济南客车厂破产补助资金的请示》(鲁财企[2001]24号)、《关于解决重汽集团公司济南精密铸造厂等三户企业破产补助资金的请示》(鲁财企[2001]62号)、《关于解决重汽集团公司济南部件厂破产补助资金的请示》(鲁财企[2001]69号)和《关于解决重汽集团公司济南内饰件厂等三户企业破产补助资金及30户保留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补助费的请示》(鲁财企[2001]9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重汽集团下放山东部分分立重组破产方案及《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的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重汽集团下放山东部分8户破产企业(不含临清专用汽车制造厂)破产后l-6级工伤、工残人员和抚恤人员所需费用按10年计算,一次性拨付。具体处理办法请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二、核定重汽集团下放山东部分8户破产企业所需的职工安置费等费用扣减资产变现收入和财政预拨款后的资金缺口共30469万元,其中:济南运输中心2026万元,济南实业总公司968万元,济南汽车部件厂12811万元,济南内饰件厂6786万元,济南客车厂340万元;济南精密铸造厂1422万元,济南齿轮厂6116万元,汽车进出口公司0万元。我部拨付的资金列2002年“1906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支出”预算科目。
请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并切实做好重汽集团8户破产企业的破产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破产工作结束后,请将有关实施情况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