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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近年来,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对经济生产、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切实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切实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2002年元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省、市(地)、县三级环保局和监测站负责工作的领导人员名单和应急监测值班电话按行政区汇总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司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后如有变动,应及时上报。

  二、组建队伍,常备不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级城市均要成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队伍,针对所辖区域内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加强应急监测预案研究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形成“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能力。

  三、充实装备,提高能力。加大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投入,全面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开展应急监测的环境监测站要充实必要的仪器设备、防护用品和交通通讯工具,尤其要结合本地危险源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应急监测装备,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

  四、技术支持,信息联网。积极开展现场快速应急监测检测技术与方法、应急处理技术、预警预报与扩散模拟技术、决策支持系统等技术研究。“十五”期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由事故危险源信息系统、专家支持信息查询系统、处理处置技术信息系统、辅助决策与指挥系统组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响应系统并逐步实现联网,提高应急监测响应速度和水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加强对全国应急监测的指挥、调度和技术指导。

200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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