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测绘局《关于加强地图产品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地图产品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测绘局 2000年10月20日)
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最近一个时期,发现省内一些单位和企业未经批准擅自编制、出版、展示地图,擅自生产、经营附有地图的产品,存在着粗制滥造,违反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规定的问题,甚至有的地图上出现严重的政治错误,内容表示有损我国的领土主权和完整。这些地图产品在社会上销售、展示或者出口到国外,造成恶劣的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编制、出版、展示地图和生产、经营附有地图的产品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地图产品(包括各种形式的地图、地球仪和各类附有地图的产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图内容的表示、国界线画法,以及行政区域、国家首都、首府名称的标注等,反映了国家的政治观点和外交立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地图图形表示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地图产品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杜绝地图图形上出现严重错误,切实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表示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二、凡地图涉及国界和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绘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在出版前应当报省测绘局审核批准。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浙江省省界线的地图需要公开展示的(包括在影视画面、图书、报刊、广告、电子出版物、互联网等上使用的),也应当报省测绘局审核批准。按规定应当按国家测绘局审核的地图和应当报省民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的地图,由省测绘局初审后转报。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公开发行、销售;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展示。
三、地球仪和各类附有地图的产品,未经审核批准一律不得生产、销售、展示或出口。利用印刷品地图生产地球仪,其地图必须是专门地图出版社编制出版,并经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利用立体、仿玛瑙等非印刷品地图生产地球仪,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标准地理底图生产,样品经省测绘局初审并转报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生产附有(绘制、粘贴、印制等)中国地图、世界地图的教学仪器、文具、玩具等各种产品,生产企业应将样图(或样品)送省测绘局或由省测绘局转报国家测绘局审核。外销产品同时送当地海关,内销产品同时送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接受境外委托加工或引进地图产品,加工或引进单位应将地图样图(或样品)报省测绘局初审,并转报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引进或加工。
五、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取得相应测绘资格从事地图编制、印刷,未按规定送省测绘局审查,擅自出版、展示、销售、出口地图产品的,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测绘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地图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努力使我省地图产品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