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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居民电价调整组织听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我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0号)和《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计价格[2001]2086号)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国家计委可委托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规定,考虑到居民生活电价属于在省级范围内执行的商品价格,为有利于居民生活电价调整时能充分听取用户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委托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当地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组织听证。各地在上报电价调整方案时,要将居民生活电价听证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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