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护国土资源,坚决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严格城市规划管理,美化城市容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全面开展查处城区违法建筑执法活动。现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查处范围:敦仁、崇义、荔枝、江东、江北、桥南、李渡、龙桥8个街道(开发区、示范区、镇)所辖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
二、查处时间:整个查违自2003年7月25日至9月30日为集中查处时间。集中查违分三个阶段:2003年7月25日至7月31日为宣传发动准备阶段;2003年8月1日至8月31日为清查处理阶段;2003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巩固验收总结阶段。
三、申报要求:凡在涪陵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土地、违反规划管理规定实施违法修建建(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3年8月15日前自觉到违法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镇政府)申报登记,接受处理。逾期不申报登记和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实行顶格处罚。
四、处理原则:1998年12月31日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其中建房户只有一处住房的、所建房屋未构成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原则上实行没收作价处理;1999年1月1日后建房、1998年12月31日前多处建房或2003年8月15日前未自觉申报登记的建房,属于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一律实行拆除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在国有土地上修建或少批多建的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构)筑物,一律实行拆除处理;一般影响城市规划占用国有土地的违法建筑,原则上实行罚款或者没收处理,并经整改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补办手续。
五、查处方法:在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觉申报登记的基础上,采取拉网式逐村(居委)、逐社(小组)、逐户(单位)清理。处理上,坚持以当事人自行拆除,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镇政府)动员督促拆除为主。对拒不自觉申报登记、拒不接受处理的,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镇政府)形成材料提供证据报送区国土资源局、区建委分别依法立案查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监督措施:这次查违活动要提高透明度,将违法建筑当事人申报登记情况、自行拆除情况、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镇政府)的清理情况、处理结果、区级执法部门的立案处理情况一律实行上墙公示,典型案件查处采用新闻媒体曝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举报电话:7222826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