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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稳定市场药品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
  受外省发生的非典型性肺炎的影响,我省一些地方药品市场价格出现了波动,部分药品价格上涨,给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给社会造成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为了稳定我省市场药品价格,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管理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特殊商品。长期以来,政府对一些基本治疗用药的药品价格进行严格管理。目前,药品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国家明确规定,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物价局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至目前,国家和省上已陆续公布了1000多种药品的零售价格。对于国家和省上目前仍未出台和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甘价工[2001]49号)的有关规定,到省物价局核定甘肃市场的最高零售价格。近期省物价局将陆续公示部分药品价格。

  二、规范中药饮片价格
  实行政府定价的中药饮片品种,按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甘价工[2000]268号)规定执行。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中规定精神和当前我省中药材流通的实际情况,中药饮片零售价格作价公式暂定为:最高零售价格=进价(含税)×(1+流通差价率)。零售环节的最高流通差价率暂定为20%。

  三、加强价格监测工作
  对重点医用材料,消毒药品以及医疗器械的价格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工作,保持对市场价格异动情况的快速灵敏反映。对群众盲目抢购和部分药品价格异动,不法商家趁机抬价的现象,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必要时,通过媒体公布群众关注的一些药品价格,防止乱涨价现象蔓延。

  四、加强药品明码标价管理
  各医院、药店、医药生产、批发企业要在醒目位置,对药品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对不明码标价的企业和单位,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加大物价监督检查的力度
  针对近期市场出现的异常波动现象,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以社会稳定为己任,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特别是要突出对板蓝根、抗病毒口服液、罗红霉素等药品和有关中药饮片价格的检查,对查处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案件,政府有明确价格规定的,要依法及时处理结案,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要采取告诫、警示、宣传等方法加以引导。对这次哄抬药价中影响较大的和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案件,必要时,要公开处理,发挥价格监督检查的震慑警示作用。同时,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自觉执行和维护国家的药品价格政策和价格秩序,遵纪守法,积极主动配合物价部门做好目前的价格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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