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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度促进中高龄失业者就业补助计划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业字第0930003839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依据:就业服务法第二十四条。

二、目的:结合民间团体,针对中高龄(四十五岁至六十五岁)失业者,以就业为主题,办理促进就业相关活动,提升中高龄失业者之就业意愿与就业能力,进而协助其稳定就业。

三、服务对象:中高龄失业者;以优先协助渠等人员中具有工作能力、工作意愿、失业期间达三个月以上者为原则。

四、补助对象:非营利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五、补助计划范围:

(一)办理中高龄失业者生涯规划、就业准备、求职技巧研习等就业促进相关作法。

(二)办理中高龄失业者就业资源宣导、职业观念宣导等就业促进相关作法。

(三)其它可提升中高龄失业者就业意愿、就业能力,或协助其稳定就业之作法。

六、补助金额及限制:

(一)每一单位限提一案。

(二)计划执行期间自本局核定补助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三)以各单位提案之计划内容为主要考量标准,每案最高以补助新台币六十万元整为限。

(四)所送计划应按本局核定内容确实执行,如有变更事宜,应事先书面报经本局同意始得变更。

(五)所送计划不得重复接受其它政府单位补助。

七、评选方式:由本局公开征求提案后,组成评审小组审核决定。

八、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备齐下列文件(请以A4纸张缮打):

1.申请书(如附件一)。

2.核准立案登记文件、章程影本各一份。

3.计划书(内容应包括计划名称、目标、服务对象及来源、办理项目及具体内容、执行策略及执行方式、预期绩效、绩效评估标准、办理时程、地点及后续追踪辅导等)。

4.计昼经费概算表(内容应包括经费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及说明等,编列标准请参照「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一般常用经费编列标准及核销应行注意事项」(如附件二))。

5.计划主持人、工作人员之姓名、学经历及单位执行类似案件之经验与绩效等相关资料。

(二)申请期限:

申请单位请于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前(以邮戳为凭)挂号邮寄「台北市大同区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号四楼职业训练局就业辅导组收」,以供本局审核。

(三)评审结果:

于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个别通知申请单位,入选计划之内容本局得建议修改,未入选之计划,将原件退回。

九、结案及核销:

(一)各单位应于计划执行完成后二周内检齐本案下列表件至局办理经费核销事宜:

1.执行成果报告:内容应含(1)前言、(2)计划摘要、(3)执行情形、(4)成果分析、(5)绩效评估(具工作能力与工作意愿个案占活动人数比例、参与个案满意度调查分析、后续就业率情形等)、(6)建议事项、(7)中高龄者参与名单(含姓名、年龄、身分证号、联络电话、失业期间、辅导情形及个案源管道等)(8)活动相片剪辑、(9)成果报告电子档案、(10)其它相关附件;参考范例如附件三。

2.无重复接受其它政府单位补助切结书。

3.经费支出分摊表。

4.经费支出明细表。

5.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含样张)。

6.其它本局要求检附之书表文件暨对象。

(二)本局补助之款项,不得移作核定计划以外之用途,经查有不实或有径自变更计划内容暨执行相关事宜者,取消及停止经费补助。

十、经费来源:

本计划所需经费由当年度就业安定基金相关预算项下支应。

十一、实施期间:本计划自核定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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