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涪陵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核实工作作如下通知:
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可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示范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当地卫生院专业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于2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当地卫生院于2小时内书面报告区疾控中心;区级部门接到所辖单位的报告后,应直接电话报告区疾控中心,经区疾控中心现场调查核实后,再由该部门于2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
区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区卫生局,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到现场调查核实,于46小时内将情况书面报告区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区卫生局接到电话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区政府,同时组织疾控、医疗、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并根据区疾控中心核实、报告的情况,于2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并向区政府提出是否报告市政府的建议;区政府决定上报市政府后,区卫生局立即报告市卫生局(书面报告形式见附件1)。
区政府办公室接到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报给区政府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办公室联系领导,并同时报送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副区长)、分管领导、秘书长阅示。
在事件处置期间,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于每日上午10时前逐级续报事件动态情况(动态报告形式见附件2),直到事件控制或消除为止。区疾控中心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作出阶段性分析报告,预测事件发生趋势,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报道应按市委宣传部制发的《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渝委宣(2003)176号)进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事件处置结束后,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对整个事件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有关联系电话:
区政府值班室:72864400,传真:72860099;
区卫生局:72224295,传真:72233772;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72222843,72224645。
附件:1、重庆市涪陵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表
2、重庆市涪陵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情况报告表
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