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白蚁防治管理,预防白蚁危害的发生和蔓延,及时灭治白蚁,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房地产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白蚁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白蚁防治办公室和县(市)、区白蚁防治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白蚁防治部门),应在同级房地产管理机关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白蚁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全市各单位,均应支持、配合白蚁防治部门做好白蚁防治工作。
第四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坚持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和实行专业防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白蚁防治部门,应做好对全市白蚁防治工作的计划、建档、技术培训和协调指导,并应加强对防治白蚁的科学研究,积汲推广先进的防治白蚁技术,开展防治白蚁的宣传,普及防治白蚁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白蚁防治部门,应在进行实地普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划定白蚁危害区域。其中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划定的白蚁危害区,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其他县(市)、区划定的白蚁危害区域、由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划定的白蚁危害区,由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凡在划定的白蚁危害区内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当地白蚁防治部门办理白蚁防治委托手续。规划部门在发放规划建设许可证时,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已办理白蚁防治委托手续。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白蚁防治委托手续,应按市物价局、财政局的规定向白蚁防治部门缴纳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费列入基本建设工程预算。
白蚁防治管理部门收取的白蚁防治费应交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 白蚁防治部门,接受白蚁防治委托后,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组织持有防治白蚁培训合格证的专业人员,按建设部《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定》进行灭杀和预防白蚁处理工作。
经过灭杀和预防白蚁处理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再发现白蚁侵害的,均由原承担白蚁防治工作的部门无偿进行灭治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输、仓储等部门,应加强对货物和运输工具、库场的白蚁检查。发现蚁情,须立即报告当地白蚁防治部门。白蚁防治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对发现白蚁的现场进行检查和灭治处理,必要时可采取封存货物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白蚁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在白蚁危害区未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先行施工的,由市或县(市)、区房地产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按应收白蚁防治费的二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白蚁防治部门无故拖延防治白蚁而影响基本建设进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按规定追究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