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核心,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为手段,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现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清理近年来群众反复上访的环境案件,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等问题。要制定计划,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使环境上访案件的结案率达到95%以上、答复率达到100%。
(二)检查企业排污情况。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但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而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近3年来已经受到查处、现仍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要严肃查处,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
(三)清理2000年以来的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建设项目。要逐一检查,认真复核。其中,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已经投产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未按照“三同时”要求而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项目,一律停产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凡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不能坚持正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清理各级政府出台的违反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措施,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对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对地方保护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公开处理。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启动和自查自纠阶段(6月20日一7月5日)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要根据环保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对本辖区内的突出重点污染问题和违反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进行自查自纠,并提出整治措施,逐一加以解决。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案件名单。各地要将环保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点督办案件名单,于7月5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阶段(7月6日一8月30日)
7月6日至7月30日,各地要对清理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将查处情况和清理“土政策”的情况于7月25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8月份,省政府将组织全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新闻单位,并邀请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各地重点挂牌督办案件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1日一11月20日)
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措施,切实加以落实,严防污染反弹。要将专项行动作为今后的长期工作抓好落实。10月份,省政府将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各地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行动,制定行动方案,研究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组织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的检查、验收。省环保局赵伟民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发改委周强、省政府国资委林维邦、省经委于光明、省监察厅蒲志强、省工商局张汉文、省司法厅张克年、省安监局安军光、省环保局张政民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政民同志兼任。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二)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保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会同司法部门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重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国资、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本级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出台的违反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并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加强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实行案件移送制度。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及时登记移送。
(三)突出重点,注重结合
针对重点环境问题,省上将组织开展四项专项稽查行动,即:黄河兰州段、白银段开展以工业企业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为重点的专项稽查行动;石羊河、黑河、泾河流域开展以关停取缔“小造纸”为重点的专项稽查行动;陇南地区开展以尾矿坝安全运行为重点的专项稽查行动;重点企业、上市公司开展以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足额缴纳排污费为重点的专项稽查行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与国家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清查、“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和省人大组织开展的以“直击违法排污”为主题的陇原环保世纪行活动结合起来。
(四)挂牌督办重点问题,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整治。要加大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省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要在主要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不定期公布并跟踪报道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要发布环保整治通告,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各级环保部门要确保12369环保热线电话的畅通。
(五)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1、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针对本地存在的突出结构性污染问题,制订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计划和措施,分步实施,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
2、严格信息报告,加强公众监督。各地要定期上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特别是挂牌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有关情况进行定期通报。环保部门要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加强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
3、进一步完善《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重特大污染事故和事件,要妥善处理,将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