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日
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快捷、有序、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及省、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均应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并按本规定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是指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强化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的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要贯彻“依法监管、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各单位主管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区或单位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 每年年初,市政府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各项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区市县政府;各区市县政府要按市下达的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控制指标,并将其分解下达到辖区单位;各单位要根据下达的控制指标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控制指标下达时,必须逐级签订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状。
第六条 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对本单位驾驶人和全体员工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学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活动;
(二)对单位自有和单位员工自驾的机动车辆进行内部登记,建立单位内部的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驾驶人和雇用、外借、聘用驾驶人的登记和管理制度;
(四)实行机动车“三检”(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检查)制度,保证单位自有和单位员工自驾的机动车辆达到国家检验标准,督促其按期参加安全技术检测;
(五)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七条 机动车修配单位须制定严禁承修报废、走私、盗抢、肇事逃逸机动车辆制度,对掌握的相关信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出现下述责任事故的单位,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并取消其当年文明城区或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一)连续两年突破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控制指标或当年超过控制指标50%以上以及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驾驶人所在区市县,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检查;
(二)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区市县,市政府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领导责任;
(三)对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九条 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定期检查监督各单位搞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机动车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制定限期整改措施。
第十条 对无单位的驾驶人及机动车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及各种专业道路交通安全团体负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