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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在济省直机关住房制度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8号)下发以来,在济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重要进展,逐步实现了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了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对全省房改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但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中还存在个别部门、单位违规建购住房及省直干部职工住房供应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新职工和家庭困难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不断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
  (二)基本要求。充分考虑到省直机关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1997年以来的各项房改政策;综合配套和协调推进住房供应、物业管理及住房交易等各项住房制度改革措施;扩大住房建设供应渠道,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二、坚持住房分配货币化和市场化方向,将1997年以来的各项房改政策落实到位
  (一)继续坚持住房分配货币化和市场化的基本方向。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干部职工住房的规定,严格执行省及省直机关制定的干部职工住房标准和各项规定,全面落实1997年以来的各项房改政策。
  (二)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省直房改售房时,部分单位无房及部分住房不达标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经房改部门审批确认后作挂账处理。为尽快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按有关文件要求,各单位房改结束后,要向省直房委办和省财政厅报送房改售房总结和补偿挂账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及时将住房资金补偿挂帐兑现给个人。
  三、改善住房供应和管理,积极推进住房社会化
  (一)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职工原则上应通过市场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购买省直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一定时期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可利用危旧房改造等形式,统一组织建设一定规模的省直机关职工住宅(以下简称职工住宅),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二)加快省直经济适用住房统一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纳入所在城市建设投资计划,严格控制建房标准和供应对象。目前,省级机关拟于济南经十东路以南、汉峪片区建设省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抓紧该项目的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出售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快省直经济适用房建设步伐,逐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三)合理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省直职工住宅。当前利用省直单位现有存量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危旧房改造等形式,建设一定规模的职工住宅,按照实际建造成本统一向符合条件的省直职工出售,也是解决职工无住房问题、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一条有效途径。省直单位现有存量土地,原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的,可以考虑采取改建或新建等形式建设省直职工住宅。原土地性质为事业发展用地的,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来建设职工住宅。原规划中未明确土地使用性质的,在保证事业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建设省直职工住宅;不能保证事业发展用地需要或建设职工住宅影响单位事业发展用地的,不得利用存量土地建设职工住宅。职工住宅建设要依法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和建设成本,原则上按实际建造成本向职工出售。利用省直自有存量土地和危旧房改造建设的住房,必须纳入职工住宅统一管理,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销售政策,统一向省直职工调配出售。
  (四)一律停止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建房。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单位建房后,仍有个别单位违规建房和分房,这种现象必须予以纠正。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各种方式的单位建房。今后,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准以职权影响、福利补贴等暗箱操作形式为职工建房、购房、分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出面组织团购商品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委托开发公司为职工建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购地或利用现有土地集资建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与下属企事业单位联合建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个人购房中搞各种名目的福利补贴和购房优惠。
  (五)进一步严肃房改纪律,加强对住房建设、分配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加强对省直单位建购住房的监督管理,对省直单位违规建购职工住房问题清理整顿后,再出现违规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审批机关的责任。
  四、创造住房交易条件,鼓励职工进行住房交易
  (一)积极创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产权单位公房出售时另有约定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房改主管部门要尽快审核原单位优先购买权问题,缩小单位优先购买范围,推动已购公房上市。要加快已购公房产权证发放进度,2006年上半年房改部门、各房改售房单位要将已购房职工的房屋产权证全部办理完毕,已办理的职工个人房屋产权证要立即发给职工个人,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扣押职工的房屋产权证书。
  (二)限期完成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在已有公有住房出售的基础上,清理各单位现有存量公有住房,放宽出售限制,能够出售的尽快制定政策予以出售上市。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住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职工出售;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管房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向职工出售;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公有住房出售的,应区别情况尽快予以处理。省直房改部门要抓紧处理房改遗留问题,2006年内结束省直房改售房工作。
  五、改革住房福利管理体制,推进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
  (一)改革住宅福利管理体制。打破单位界限,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供暖的货币化改革,将原有的经费支出转化为货币补贴,变暗补为明补。
  (二)推进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结合省直后勤体制改革,组建规范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引进社会上的物业管理企业,逐步对省直机关住宅区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落实好各项房改政策,切实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逐步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的稳定。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要严肃房改纪律,禁止变相实物分配住房。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建设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问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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