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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促进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王沁林担任,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蹇可银、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沈晓钟、市建委副主任丛钢、市规划局副局长梁晓琦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部副部长邹鹤担任。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全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建设及达标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和机构,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人,研究制定规划与建设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调查摸底、督促落实和达标验收。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欠账问题
  我市城镇消防规划滞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欠账大。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的《通知》要求,本着“突出重点、解决欠账、不欠新账、分步实施的原则”,今年应重点解决以下“欠账”问题。
  (一)市政府确定的100个中心城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年内完成。经开区及城口、武隆、石柱、秀山等县(自治县)的消防规划工作年内完成。
  (二)按《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下达2004年度火灾亡人控制指标和消防安全责任目标的通知》(渝防发[2004]9号)中的有关要求,各地要切实抓好消防站的建设。南岸区弹子石消防站、大渡口区八桥消防站、綦江县消防站、城口县消防站、武隆县消防站、巫溪县消防站、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消防站、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消防站建设年内完工;高新区二郎西消防站年内土建完工;江北区相国寺消防站、渝北区骝马石特勤消防站年内开工建设;渝中区化龙桥消防站、九龙坡区黄桷坪消防站、南岸区二塘村消防站、北碚区城北特勤消防站、巴南区苦竹坝消防站年内完成征地;万州、涪陵和永川特勤分中心站年内完成建设。上述区县(自治县、市)消防(特勤)站建设资金,按照“谁用兵、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
  (三)今后除城市新扩改建时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外,各地3年内补齐尚差的市政消火栓(每年补建1/3),还清旧账,不欠新账。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必须在2004年底前拆除。
  (四)要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装备,该增配大型水罐消防车的要尽快增配,已配置消防车的,其性能不能满足实战需要的要尽快增配。年内主城区各消防中队执勤消防车达到4辆以上,区县(自治县、市)消防中队执勤消防车不少于3辆,个别确有困难的国定贫困县必须达到2辆。各类个人防护装备和其他器材达到国家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通力协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公安、发展改革委(计划)、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务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应按照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规划局《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公消[2003]58号)要求编制小城镇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并作出消防规划专篇,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要求,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城镇建设规划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凡在城镇建设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专篇或者深度、内容不符合《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的规划用地。城镇新建、扩建地区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要求,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
  2.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与当地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要本着“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大经费投入,加快建设步伐,使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与经济、社会和城镇建设同步协调发展。要从灭火救援实战需要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重点解决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装备量少质差以及消防站点稀少等影响消防灭火救援能力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设有市政供水管网的区域,重点要在建筑密集地区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增设消火栓。市政供水管网流量、压力不足的,要采取措施提高能力。缺水地区和2004年内解决不了供水管网建设的,要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单位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3.加强公安消防站建设。要认真执行《重庆市城市消防规划(主城2000─20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主城区近期建设规划的批复》(渝府[2003]164号)和本地区城镇消防规划要求,提前做好消防站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将消防站建设纳入各地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落实责任,积极推进本地区消防设施建设。尚无消防特勤中队的区县(自治县、市)要创造条件设立消防特勤班(组)。成片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  条的要求配套建设微型或普通消防站。消防装备的数量和性能要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
  4.加强地方、企业、民办、志愿、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已经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力量只能巩固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随意撤销。对建有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的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扶持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专职消防队凡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战斗的,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装备消耗的经费补助。大力提倡建立和发展由政府建站、购置装备,又不脱离工作岗位的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并制定必要的法规或政策,规范志愿消防队的工作职责和保障体系等,努力使这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的建设健康发展。小城镇在2005年前应组建地方、企业、民办、志愿、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因地制宜配备消防装备。中心镇在2010年前应建立起地方、企业或民办性质的专职消防队。
  (三)保障经费,加快建设,确保工作落实
  要采取有力措施,急事急办,切实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保证消防队站建设用地、消防业务经费、装备购置经费及维护经费。一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应作为消防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二是结合城市消防安全的客观需要,各地财政部门应逐年加大消防经费的投入,经费的投量应与经济增长速度同步增加;三是按消防设备设施配置规范要求,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购买现代化的消防技术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增强消防队伍的作战能力;四是开拓其他投资途径,充分利用社会力量集资办消防,以解决消防经费不足的问题。
  (四)加强督促检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健全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由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完成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每年底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公安消防、发展改革(计划)、建设、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各地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督促各地落实消防规划。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要求认真开展此次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四、工作步骤
  此次达标工作涉及各相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各单位,内容多、时间紧、要求高。各地要按国家和市里的要求,分阶段、分步骤,精心组织,认真搞好达标工作。
  (一)调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2004年7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对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现状认真调查摸底,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 ]135号)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各地于2004年7月15日前将《重庆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附件1略)报市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促落实阶段:2004年7月16日至12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对照本地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实施方案进行认真检查和落实,对存在的问题,各地要明确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以推动达标工作的落实。
  (三)自查自验阶段:2005年1月1日至20日。各区县(自治县、市)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内确定的工作目标实施情况、新编消防规划和新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等情况进行自查和验收,并填写《重庆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附件2略),连同自查验收情况以及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加强工作的措施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1月20日前报市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督查验收阶段:2005年1月21日至3月1日。市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验收。验收后,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将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工作措施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3月25日前分别报市政府和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同时通报全市。
二○○四年七月六日 附件1:
区县(自治县、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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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名称│分项名称│    完成情况   │ 2003年政府 ┃
┃    │     │    │          │ 经费投入 ┃
┠────┼─────┼────┼──────────┼──────┨
┃消防规划│城区消防规│    │          │      ┃
┃编制情况│划编制情况│    │          │      ┃
┠────┼─────┼────┼──────────┼──────┨
┃    │小城镇名称│填写小 │  消防规划完成情况│ 2003年政府 ┃
┃    │     │城镇名称│          │ 经费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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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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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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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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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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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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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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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消防│ 项目名称│分项名称│应有│实有│计划增加│ 2003年政府 ┃
┃设施建设│     │    │  │  │    │ 经费投入 ┃
┃情况  │     │    │  │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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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消防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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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队│  专职 │  │  │    │      ┃
┠────┼─────┼────┼──┼──┼────┼──────┨
┃    │     │  义务 │  │  │    │      ┃
┠────┼─────┼────┼──┼──┼────┼──────┨
┃    │     │  兼职 │  │  │    │      ┃
┠────┼─────┼────┼──┼──┼────┼──────┨
┃    │市政消火栓│    │  │  │    │      ┃
┠────┼─────┼────┼──┼──┼────┼──────┨
┃    │ 消防水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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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车辆│    │  │  │    │      ┃
┠────┼─────┼────┼──┼──┼────┼──────┨
┃    │ 储水设施│    │  │  │    │      ┃
┗━━━━┷━━━━━┷━━━━┷━━┷━━┷━━━━┷━━━━━━┛
  附件2:
区县(自治县、市)名称:
┏━━━━┯━━━━━┯━━━━┯━━━━━━━━━━┯━━━━━━┓
┃    │ 项目名称 │分项名称│   完成情况   │ 2004年政府 ┃
┃    │     │    │          │ 经费投入 ┃
┠────┼─────┼────┼──────────┼──────┨
┃消防规划│城区消防规│    │          │      ┃
┃编制情况│划编制情况│    │          │      ┃
┠────┼─────┼────┼──────────┼──────┨
┃    │小城镇名称│填写小城│ 消防规划完成情况  │ 2004年政府 ┃
┃    │     │镇名称 │          │ 经费投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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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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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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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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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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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 │ 项目名称│分项名称│应有│实有│计划增加│ 2004年政府 ┃
┃ 消防 │     │    │  │  │    │ 经费投入 ┃
┃ 设施 │     │    │  │  │    │ (万元) ┃
┃ 建设 │     │    │  │  │    │      ┃
┃ 情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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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消防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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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队│  专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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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义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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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兼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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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消火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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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水鹤│    │  │  │    │      ┃
┠────┼─────┼────┼──┼──┼────┼──────┨
┃    │ 消防车辆│    │  │  │    │      ┃
┠────┼─────┼────┼──┼──┼────┼──────┨
┃    │ 储水设施│    │  │  │    │      ┃
┗━━━━┷━━━━━┷━━━━┷━━┷━━┷━━━━┷━━━━━━┛
  填表说明:1.“应有”按国家标准并结合城镇实际情况确定。
       2.“新增”指2004年度新增数量。
       3.达标情况统计表中的“实有”数包括“新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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