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存在的因患大病、重病导致医疗难的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155号),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原则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维护贫困居民和重点扰抚对象的身体健康,是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根本需要,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贫困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农村贫困群众的健康水平,及时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为了确保这项制度的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遵循属地管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医疗救助要从贫困居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加以充实完善和规范。
二、救助对象
凡持有我市农村户口的困难群众,因患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和无力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是:
(一)农村五保户;
(二)家庭成员中患重病或常年患病住院治疗的特困户、贫困户;
(三)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级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四)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居民;
(五)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特困户、贫困户。
三、救助内容与标准
(一)每年一次性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合作医疗基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助标准为:
1、五保户、特困户、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级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予以救助;
2、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减半救助。
(二)住院医疗救助
对下列多发病、常见病、急性传染病和肿瘤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镇卫生院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其他则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1、肾衰竭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化疗;
3、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4、糖尿病并发症;
5、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6、再生性障碍性贫血;
7、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8、严重的脊髓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
9、长期昏迷的植物人;
10、重度以上烧伤的病人;
11、脑出血后遗症;
12、肝硬化;
13、孕产妇分娩。
(三)临时医疗救助
1、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2、对未参加合作医疗,但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4、对实施重大外科手术和特殊手术治疗的病人给予单例救助,一般控制在1000—4000元之间,但对同时患有其它重大疾病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5、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对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给予优惠;对注射费、换药费按成本计价;对手术费、检验费按标准费用的80%计收;
6、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7、对因打架斗殴、吸食毒品、自残行为引起的和有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治药费不予救助;与医疗及用药无关的费用也不在救助资金支付范围。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因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员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复印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各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并将复审结果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张榜公布,以增强工作透明度。对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并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市民政局对各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后,及时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发放医疗救助证,批准其应享受的本次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发放,市民政局核销。
五、救助经费支付方式
(一)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应出示医疗救助证和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院按批准的救助金额先行垫付救助的部分,其余部分由救助对象自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与市民政局结算垫付的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时应提供救助对象住院病历原件、医疗收费票据、转诊证明、住院费用申报表等资料。
(三)救助对象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市民政局凭市卫生局出具的转诊证明,可将批准的救助金一次性如数支付给医院或个人。
六、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医疗救助服务由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市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治疗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从严控制医疗费用,努力使救助对象早日康复;
(五)医疗救助医院不得要求医疗救助对象支付在医疗、预防等方面应减免的费用。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市政府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并通过省、市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争取国家、省上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医疗救助资金。考虑到我市农村人口较少的实际情况,市财政按照全市农村人口总数每年每人2元的标准纳入预算;
(三)市民政局每年从其销售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0%;
(四)市扶贫资金的1%;
(五)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门账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收缴、汇集、核拨等业务,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结余资金滚存使用。市民政局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对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和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组织实施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市民政局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农村医疗救助申请的调查、审核、审批和医疗救助资金的核定、结算等方面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取信于全体村民,得力于救助对象;
(二)市财政局负责解决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的核拨、监管工作,会同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检查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合理使用;
(三)市卫生局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救助服务行为,满足救助对象要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