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扶助贫困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甘肃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相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扶残助残”专项募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十五”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重视残疾人工作,加强领导,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解决了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康复、就业、就学等方面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使全省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我省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有很大差距。目前,全省124万残疾人中,还有60万人处于贫困、低收入水平,其中30万未解决温饱,8万人居住危房;有50万人迫切需要康复医疗和训练,其中相当一部分需要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安装假肢,解决轮椅,进行聋儿语训和康复训练;残疾人的就业率比较低,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因贫失学或辍学现象比较严重。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帮助残疾人解决目前的实际困难,缩小与健全人的生活差距,全面完成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任务,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扶残助残”专项募捐活动。这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和省委、省政府的关怀,推动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认真组织,使募捐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二、组织领导
募捐活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残联具体组织实施。为加强领导,省上成立“扶残助残”专项募捐活动领导小组,副省长、省政府残工委主任罗笑虎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孙公平、省残联理事长朱雪明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募捐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残联,朱雪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募捐工作领导机构,统一组织本地的“扶残助残”专项募捐活动。
三、募捐对象
(一)积极倡导有固定工资收入和其它劳动收入的公民个人踊跃捐款,数额不限。具体对象为: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乡镇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临时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驻甘单位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驻甘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解决了温饱的农民等。
(二)倡导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乡镇和非公有制企业)、驻甘单位、驻甘部队集体捐款。
(三)为增强广大学生的“扶残助残”意识,动员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自愿捐款。
四、募捐原则和资金用途
(一)募捐活动坚持爱心奉献、扶残助残、领导带头、自主自愿的原则,提倡多捐。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党团员及高收入的社会成员要带头捐款,带动广大干部群众支持残疾人事业,踊跃为残疾人献爱心。
(二)募捐活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组织实施。不得向企业摊派。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甘企业和机构及其职工个人的捐款,驻甘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官兵的捐款,由各单位统一募集后交省募捐办公室。市州、县区市募集的集体、个人捐款,交当地募捐办公室。
(三)对所募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加强财务监管。
(四)募捐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白内障复明手术、假肢装配、轮椅捐赠、贫困残疾学生就学,以及残疾人康复和服务设施建设等。
五、募捐时间、步骤
募捐自2005年6月1日开始,至2006年5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6月1日一6月30日),由各级政府残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关于开展募捐活动的决定;各地成立募捐工作机构,广泛进行宣传和动员。
(二)实施阶段(2005年7月1日一2006年5月31日),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级组织、接收捐款。
(三)总结阶段(2006年6月1日一6月30日)。各级募捐办向社会公布募捐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召开总结表彰会,表彰捐款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公布全省募捐和资助残疾人情况,对全省募捐工作先进集体、个人和捐款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募捐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资金管理。各市州、县区市及各单位要严格管理募捐资金,做到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帐目清楚。对违反财经纪律、不按有关规定支出募捐资金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票据管理。各市州、县区市对募捐资金出具的票据,由残联统一到当地财政局购买,并严格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和募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使用票据。
(三)审计与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各级募集的捐款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募捐结果及使用情况。
七、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这次专项募捐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制定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及时协调解决募捐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募捐活动顺利进行。
(二)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协同一致地搞好募捐活动,做好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组织动员工作,倡导和动员人人为残疾人奉献爱心,个个为残疾人事业踊跃捐款。
(三)各地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宣传媒体要广泛宣传募捐活动的目的、意义,及时报道募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为募捐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0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