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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进口肉类储存冷库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一时期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禽流感等动物疫情形势严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部署,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已经紧急行动起来,加强对进出口肉类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严防疫情传入传出。从近期一些专项调查反映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非法肉品入境活动又有所抬头。不法分子通过更换包装、夹带、瞒报、漏报、私自改变用途、甚至公然逃避监管等各种手段,导致大批非法肉品进入国内,充斥各地肉类储存冷库。
  为了加强进境肉类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肉品入境,保护合法进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保障肉类产品安全卫生,防止动物疫病的传人,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严格执行《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切实加强对进口肉类储存冷库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肉品入境对防止动物疫病传入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到储存冷库是非法肉品输入内地的一个重要渠道,各单位要加强统一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积极有效地加大对进口肉类储存冷库的监督管理力度。

  二、要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肉类储存冷库。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冷库是否作为进口肉类储存库,并在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冷库有无存放进口肉品,冷库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二)进口肉品来源途径是否合法,出入库单证是否齐全,批次是否混乱,数量是否相符,是否掺杂使假等。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建立健全对进口肉类储存冷库的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工作机制。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到位。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认真落实对进口肉类储存冷库的备案管理;达不到备案条件的不得备案,进口肉类必须要求在指定的备案储存冷库存放。

  五、对于指定的进口肉类储存冷库,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深入宣传贯彻有关进出境肉类管理的法律法规,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并有效运行卫生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守法意识。

  六、各局应加强内部管理,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狠抓自身工作质量,严明工作纪律,防范任何失职、该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七、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任何非法入境的肉品要依法查封、销毁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并认真追查源头。对于违法违纪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八、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于2004年6月1日之前,将所辖地区已备案的用于存储进境肉类产品的冷库名单上报国家认监委注册部。国家认监委将对进口肉类储存冷库实行统一的注册登记管理,以进一步完善进出口食品注册登记制度,保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质量。
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境肉类产品监督管理,保证进境肉类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防止动物疫情传人,保护我国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是指因检验检疫工作需要或进境肉类分销的需要,由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肉类产品进境后最初存放的冷库。

    第四条 国家对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的统一注册和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的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内一般肉类储存冷库由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现行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的注册包括法人和经理人注册以及卫生设施和管理体系注册两部分内容。企业法人和经理人注册是对企业法人和经理人从业资格和守法及信誉记录的审查,并包括必要的联络信息;卫生设施和管理体系注册是对冷库的环境、设施和人员的要求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

    第七条 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注册评审依据为《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SN/1346一2004标准)中适用于储存冷库的部分。

    第八条 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注册程序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程序执行。

    第九条 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颁发。

    第十条 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应保存进境肉类产品各种必要的单证,做好进境肉类产品出库入库的统计工作,保证进境肉类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 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应提供必要的人员和设施等,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有义务及时举报并扣留非法入境的肉类产品,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对进口肉类储存冷库的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工作机制。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到位。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进口肉类储存冷库卫生条件达不到注册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其储存进口肉类的资格。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进口肉类储存冷库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非法储存入境肉品,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吊销其注册证书。

    第十六条 进口肉类储存冷库的法人或经理人以及其他员工在进境肉类储存过程中,有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进口肉类储存冷库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任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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