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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原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改组及筹建中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清理改组工作情况的函》(琼府函[1999]7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原海南中商期货交易的所改组及筹建证券经纪公司的方案。

  二、原则同意拟组建的证券经纪公司名称为“ 中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但筹建期间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三、同意中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的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并核准以下股东及其出资额:
  (一)海南信孚投资有限公司        2400万元
  (二)海南合众有限公司          1200万元
  (三)中国高新轻纺投资有限公司      1600万元
  (四)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        1200万元
  (五)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00万元
  (六)浙江省商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800万元

  四、除海南信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他股东必须以货币出资。

  五、同意原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大厅改组为中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的)一家证券营业部,并限六个月内完成证券营业部的筹建工作。筹建完毕,经海口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验收合格后,由中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向我会上报开业申请。

  六、请你省接此批复后,通知中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备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抓紧落实资本金的到位工作,在六个月内完成公司筹建。中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并确定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以上事项须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确认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筹建工作完成后,中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应将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法律意见书报我会复查。

  八、筹建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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