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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足金饰品零售中准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天津市黄金饰品协会:
  根据我市足金饰品市场供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足金饰品零售中准价格,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2001年4月9日起,我市足金饰品零售中准价格调整为每克90元,经营企业可在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向上浮动2元,向下浮动4元。
  二、各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运用价格自主权开展公平竞争。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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