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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劳〔1994〕19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劳办发〔1993〕68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不适用于该文件。 
  二、劳办发〔1993〕68号文件中提及的“惩罚性措施”,是指针对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包括令其限期调离、停止基本工资外的一切待遇、停止工作等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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