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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2年第五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54号)的规定,吉林省和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撤销了5家企业5个品种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已撤销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4月27日撤销包头康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肠炎灵“吉药广审(文)第2002030086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15日撤销吉林辉南长龙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神迪鹿胎宝“苏药广审(文)第200111118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15日撤销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的减肥胶囊“苏药广审(文)第200104011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四)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15日撤销济南锦绣川制药厂的芦笋糖浆“苏药广审(文)第200107058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五)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15日撤销山西旭洲制药有限公司的肝络欣丸“苏药广审(文)第2001101043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对以上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品种,原审批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药品广告申请,其它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异地换号申请。其中,济南锦绣川制药厂的芦笋糖浆已于2002年3月26日被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了“赣药广审(文)第2001060244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因此,该品种撤销文号之日为2002年3月26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发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后,要及时将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材料报送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以上品种发布广告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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