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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南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淮南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皖政[2002]8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市”的主题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新机制,减员增效,力争用2—3年的时间,使粮食购销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骨干企业做优做强,粮食附营企业规范改制、放开搞活,建立粮食企业新型运行机制,使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
  2、工作目标:2002年至2003年,搞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积极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组织形式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经营机制。2004年至2005年,基本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布局和结构。通过2--3年的改革,使国有粮食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逐步增强,在粮食宏观调控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
  3、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结构和布局。要按照经济区域和购销量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合理调整,独立核算的购销企业可在购销量大的乡(镇)单独设置,也可在购销量小的几个乡(镇)联合设置。有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打破行政区划,按照经济流向进行合并重组,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分散、规模小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兼并、租赁、拍卖等方式,逐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应吸收社会资本参股,组建成股份制企业。
  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全面完成主营业务的同时,充分发挥掌握粮源的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饲料生产、食品加工、粮食零售、种养业等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经济联合,大力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有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向贸工农一体化方向发展,通过订单收购,形成“公司+农户”的经营格局。
  5、加快粮食附营企业规范改制步伐。对条件较好、有竞争优势的骨干企业要通过改制、改组,做大做强,形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对中小型企业,采取租赁、出售、拍卖、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6、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都要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和净资产要提出处置意见,报经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批。
  三、改革国有粮食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和分配制度
  7、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经营量(购销存量)合理定岗定员。原则上产区按年经营量不低于60万千克定员1人,储备库按照不低于50万千克定员1人。合理调整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结构,精减管理人员,保留业务骨干,首先聘用法人代表和领导班子,优先聘用购销、会统计、质检、保管等业务骨干。粮食附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定岗定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国有粮食企业接受人员。
  8、对企业现有职工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办法,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可以采取先全员解除劳动关系,实行竞聘上岗,对重新上岗的人员签订新的劳动关系;也可以对竞聘落选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上岗人员保留劳动关系)。对未被聘用的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竞争上岗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重新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本企业职工中驵考试、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今后企业用人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干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9、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安置富余职工。
  10、建立新的粮食企业运行机制。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都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运行机制。在用人制度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企业经营者可以试行年薪制。要积极推行站(库)务公开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四、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
  11、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轨和促进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淮发[2001]44号)文件规定执行,享受下岗出中心人员的优惠政策。
  12、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要合理确定经济补偿金标准。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则上按在岗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付1个月相当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费补助费,本人上年度平均收入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与职工协商的基础上,按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数额,与职工签订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由企业根据协议按年或月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作为抵减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也可商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
  13、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要认真清理和认定企业与职工相互间的历史拖欠,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次性予以结清。对难以一次性结清的企业,可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企业与职工个人债权债务问题,企业与职工在协商的基础上,可达成分期偿还协议。
  14、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凡所在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企业应及时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有关资料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
  凡2002年年底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规定本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可一次性领取。
  15、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由企业负责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为其核对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并由企业向个人发放社会保险接续通知书。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着谁欠缴谁补缴的原则,属个人欠缴的,由个人一次性补齐,所需资金从补偿金中支付;属单位欠缴的,有能力的单位应一次性补齐,对困难企业可与地税、社保机构达成分期补缴协议。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企业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分期补缴。
  16、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过去国家政策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只要继续缴费,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7、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退休。对特困企业,经政府批准,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发放生活费确有困难的企业,按规定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达到退休年龄时,依法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对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经市医务劳动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达5—6级的,可比照上述人员办法处理。
  18、对实现再就业困难,且接近企业内退年龄(工龄不满30年,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未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本人与企业协商,可签订社会保险协议,由企业代缴社会保险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19、对困难企业中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照顾。市级劳动模范,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财政部门代缴至15年;省、部级劳动模范,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代缴至退休。
  20、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档案由其原隶属单位移交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亦可代办职称评定、退休等有关手续。重新就业时,将其养老保险等关系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1、企业要及时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按其户口所在地编制花名册移交街道社区,由街道社区对移交的人员进行管理,摸清其就业、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失业期间或失业期满后,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2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积极帮助筹措改革资金。
  (1)在今后2--3年内,从财政粮食专项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补助。
  (2)房改部门要将国有粮食企业出售的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和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
  (3)土地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性用地需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租赁费要全额留给企业;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出让变现,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对企业兴办三产的国有土地、房产进入市场增值部分,可全部转作国有资本金,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
  (4)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支出改革成本形成的债务要予以冲减国有资本。
  (5)商业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可给予抵押贷款,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
  (6)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新的法人给予开户和贷款。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8)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在此幅度内减+缓、免。
  (9)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要把产权转让收入、处置闲置资产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清收外欠款和抵押贷款等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的资金纳入改革成本。仍然不足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3、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各级财税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需行政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
  六、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
  24、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粮食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败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工明确的部门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财政、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房地产(房改)、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宽松环境。
  凤台县政府、毛集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县、区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25、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职能。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具体组织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各国有粮食企业要科学周密地制定改革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要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务求实效,确保按期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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